假釋撤銷受刑人獲「立即釋放」 最高檢:不排除非常上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日前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認為假釋中的犯罪,若有宣告有期徒刑,一律撤銷假釋的作法部分違憲。截至12日止,全國各級法院共7名受刑人回復假釋狀態,其中3人已經出監。對此最高檢察署表示,檢察總長江惠民已責成檢察官,研議適法性及後續作為,不排除提出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於11日、12日,依大法官解釋,讓假釋被撤銷的受刑人,立即獲得釋放,引發爭議。(圖/資料畫面)

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第796號,針對因假釋期間再犯罪且被宣告有期徒刑,就要撤銷假釋部分,做出部分違憲的解釋,而相關條文修正前,對於假釋中故意再犯罪,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刑期之受刑人,應要審酌是否撤銷假釋

法務部表示,目前已獲裁定撤銷「假釋撤銷」處分的有7名受刑人,其中3名受刑人,已由檢察官開立釋票獲得釋放,原假釋尚未期滿者,需於24小時內,向地檢署觀護人報到。另4名受刑人因尚有他案,因此接續執行。

其中一名因販毒被判無期徒刑的男子簡和平,原本假釋期間再犯妨害風化,被法務部撤銷假釋,最高法院根據該解釋裁定「立即放人」,回復到保護管束狀態,引發外界爭議,

做出簡男獲立即釋放裁定的,最高法院刑1庭法官認為,法務部撤銷簡男的假釋,明顯有瑕疵,而簡男再犯妨害風化前,僅犯過1次賭博罪,保護管束期間表現皆正常,沒有其他違規情事。

況且簡男已由監獄方進行嚴格審核後,才獲得假釋,之後被法務部撤銷,又服刑8年,沒有在監執行殘刑的必要。大法官的解釋有拘束全國的效力,不必等待大法庭裁判,即可自為裁定,因此撤銷法務部的原處分,簡男得立即出監,恢復假釋狀態。

指示此舉讓外界質疑是否侵害行政權,因為撤銷假釋屬於行政處分,須由法務部假釋審查委員會決定,而大法官的解釋也認為需「相關機關」審酌是否撤銷
,最高法院的做法恐還需更多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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