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老師上班第1天生小孩請產假 怒勞保局拒絕加保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在新竹培英國中當歷史代課老師的林姓女子,2018年8月20日到職,卻在前一天懷孕陣痛進了醫院,隔日生產。家人代為向校方請產假,校方同意,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未到職」,取消她的投保資格,氣得她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勞保局應准予加保,林女勝訴。

▲林姓女代課老師到職前一天出現陣痛,之後便生產,勞保局卻拒絕讓她加保。(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林女被聘任為培英國中的歷史代課老師,到職日訂為2018年8月20日,校方也於當天申報加保勞工保險。但勞保局發現,林女於8月19日住院,8月20日生產,直到23日才出院,因此以林女「未到職」為由,取消其投保資格,且已繳之保費不予退還,另受理同年10月19日到職當日的加保。

林女主張,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及勞工委員會的函釋,在一定條件下,勞工縱使未實際從事工作,甚至僅保留職位而未支領薪水,只要雇主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存在,雇主仍可為勞工加保。

況且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留職停薪,得依勞工保險條例,准予加保。基於同一解釋原則,女性勞工在分娩期間請產假,也應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相關施行細則規定,不得退保。

林女強調,她在原定的到職日8月20日前一天出現陣痛,之後住院檢查,隔天就生產,經過校方同意,委由家人辦理到職手續,並且依規定申請產假至10月18日。

既然校方已准許她請產假,就沒有出勤的必要。又當時為寒暑假期間,如果按勞保局的標準,是否教師在放寒暑假前都必須先行退保,收假後才能再次加保?校方依法於8月20日申報加保並無於法不合,勞保局應准許。若依舊認為不合加保資格,也應返還已繳之1795元保險費。

勞保局則反駁,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勞工必須實際到職,有從事工作,才可由雇主申請加保,林女的狀況顯然不符資格。

不過法官認為,林女經甄選獲正取,也已帶證件向人事室報到取得聘書,即雙方勞動契約成立,勞保局當然得依規定,准予自2018年8月20日起加保,因此判決勞保局敗訴,需撤回審議、訴願及拒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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