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強迫失蹤案攀升 李明哲遭關押逾15個月音訊全無

國際人權組織30日發表報告指出,中國政府的強制失蹤手段多達6種,近年來案例不斷上升。台灣民團當日也舉行記者會,控訴遭中國關押的NGO工作者李明哲已15個月音訊全無。

▲公民團體在立法院外控訴中國不讓家屬跟李明哲有任何接觸。(圖/中央社)

非政府組織(NGO)工作者李明哲2017年因網路言論,遭北京當局逮補並關押,失去人身自由超過1623天。10多個公民團體選在8月30日「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於立法院外控訴中國以COVID-19疫情為由,不讓家屬跟李明哲有任何接觸,至今已15個月音訊全無,也未告知家屬釋放日期。

另據自由亞洲電台中文網,由瑞典記者達林(Peter Dahlin)創辦的「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30日公布報告指出,近年遭中國採取「留置」、「監視居住」的案例有快速上升趨勢,預計今年遭中國「強迫失蹤」的人數恐超過5萬。

報導表示,這份報告劃分了6種中國政府採用的「強迫失蹤」手段。除了前述兩種,還包括從監獄釋放後的監視居住;被關押在拘留所卻以假名登記,以掩藏被拘押的事實;警方或其他國家機構直接綁架;行政拘留的濫用,以及新疆對維吾爾族等少數族裔的大規模關押等。

但報告強調,這些強迫失蹤的方式都難以獲得準確的數據。

若對照李明哲案,李明哲自2017年3月19日入境中國被強迫失蹤,2017年11月28日被以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5年,還被判「剝奪政治權利」2年。

台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倡議部副主任張馳昨天表示,按照中國「刑法」第47條,及「刑事訴訟法」第76條推算,李明哲應該在明年4月12日到14日左右服刑完畢。

但張馳憂心,根據中國「刑法」第58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必須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才開始執行,這意味著李明哲可能要面臨2年的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未服刑完畢不准出境,且會受到中國警方「監督管理」。

張馳因此呼籲台灣政府應積極交涉,避免李明哲刑滿後持續受到不必要的限制,確保李明哲在服滿5年徒刑後如期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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