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兩岸24年「只見過一面」薄情中配跨海信寫…這6字讓台男心碎放手

記者 陳弘逸 新竹報導
2026/08/17 13:35:00
中國籍女子跟台灣男子結婚,只在對岸見過一面,不曾來台灣,夫妻分隔長達24年,丈夫訴請離婚,她寫同意離婚陳述書給法院。(示意圖/AI製圖)

新竹的男子阿國(化名),跟中國籍女子阿花(化名)在大陸四川省登記結婚;女方允諾婚後會來台生活,因此丈夫獨自回台辦手續,但卻被妻子放鴿子,夫妻分隔長達24年,從此沒碰面;男方無奈訴請離婚,女方沒出庭,但給法院的同意離婚陳述書中提及「本人同意離婚」。法官認為,雙方難認有真誠維護婚姻關係之意,因此判准離婚,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灣男子阿國(化名)2001年,跟中國籍女子阿花(化名)在大陸四川省登記結婚;當時雙方談妥,婚後女方會跟隨來台共同生活,因此,丈夫先獨自回台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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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妻子阿花卻從來沒來過台灣,夫妻分隔長達24年,阿國除了在中國跟妻碰過面,此後就再沒聯絡,也沒碰面,過著形同單身的生活,因此無奈向法院訴請離婚。

審理期間,阿國的胞姊出庭作證,20幾年來從未見過弟媳,雖然當初女方曾說要來台灣,但實際上都沒有來過,認為兩人婚姻已無法繼續下去。此外,經法院函查內政部移民署資料,確認阿花婚後確實從未入境台灣。

審理期間,阿花都未出庭,不過在給法院的同意離婚陳述書中提及,本人與原告婚後一直未來台,期間也沒有任何聯繫,和阿國描述一致,本人同意離婚。

法官認為,雙方分隔兩岸各自生活至今已逾20餘年,顯見婚姻夫妻彼此扶持特質已蕩然無存,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客觀上喪失維持婚姻希望程度,難認有真誠維護婚姻關係之意,因此判准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