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蛋商混賣黑心蛋品 更一審判負責人2年8月
全台第二大蛋商萇記泰安與泰頂山農產品公司涉賣「黑心蛋」案,2公司共科罰金新台幣2600萬元,追繳4129萬元確定後,高院更一審今天依加重詐欺罪判李姓負責人2年8月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李春明為萇記泰安蛋品公司負責人、泰頂山農產品公司實際負責人,自民國100年至106年12月間,與兒子李智堯及公司員工共同將各通路業者退回的即期蛋、逾期蛋及退貨蛋回收,再混入洗選後的新鮮盒裝蛋。
判決指出,李春明等人將混入問題蛋的盒裝蛋重新包裝,打印不實製造日期後,販售給全聯、大潤發,再輾轉出售給一般消費者。
此外,為減少損失,李春明等人將回收的逾期蛋、長蟲及發霉雞蛋,連同破蛋、裂蛋等製作成蛋黃、蛋清、全蛋及混合蛋等液蛋,販售給乖乖、家樂福等公司,再供消費者購買或製作相關食品。
一審法院判李春明3年徒刑、併科罰金600萬元,李智堯1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二審認為量刑過輕,改判李春明3年6月、李智堯1年9月,並判萇記泰安、泰頂山公司各科罰金2500萬元、100萬元,追繳沒收2家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4129萬元。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僅就李春明部分撤銷發回,其餘上訴駁回,因此李智堯刑度,以及2家公司共2600萬元罰金、追繳犯罪所得4129萬元部分均已確定。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李春明行為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變質、腐敗、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以及刑法加重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應從重依加重詐欺罪論處。
量刑部分,更一審指出,本案一審判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制定並經修正,依相關規定應減輕李春明刑度;此外,本案自一審繫屬後超過8年仍未判決確定,也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
更一審審酌,李春明身為2家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公司蛋品及蛋液供應國內知名賣場使用、零售,深受業者及消費者信賴,卻為節省成本,虛偽印製不實日期,將逾期、變質或腐敗蛋品、蛋液販售多年,嚴重影響食品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並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更一審考量2家公司目前均已解散並清算完結,以及李春明經營時的決策、營運方式,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並已與乖乖公司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等情形,依加重詐欺罪判李春明2年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