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大林廠採購弊案 廠商勾結徐漢判賠8400萬元
2026/09/10 19:09:00
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涉貪,檢調查出其中一間廠商勾結徐漢,讓徐漢將3000萬元預算調增至2億元。高雄地院判廠商須賠不正利益8400萬元,且須將廠區工程回復原狀,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中油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於民國108年間規劃將換熱器冷卻水改為冰水系統,但廠商李姓負責人得知後認為有利可圖,透過劉姓白手套與時任煉製事業部執行長徐漢接洽。在約定給予不正利益的條件下,由徐漢將預算從原本的新台幣3000萬元,護航大幅調增為2億元,更換不配合的承辦人,最終促成以1億7257萬多元順利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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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主張,此案浮報的不正利益達4200萬元,由李男、劉男、徐漢3人均分,每人各分得1400萬元。因廠商違法給付佣金及不正利益促成契約成立,中油除已發函解約,另訴請求返還已付的9000萬多元價金獲准外,再依政府採購法第59條及契約規定,提告向廠商要求給付2倍的不正利益,共8400萬元,並要求回復原狀。
高雄地院審理時,廠商辯稱李男刑事案件尚未定讞,且支付利益是得標後的行為,與促成契約成立無關;更主張計算基準應以徐漢實際收受的790萬元計算,而非總額。此外,也主張抵銷已施作近700萬元的工程款。
法官認為,被告為促成契約成立,確實同意支付徐漢、劉男等人佣金及不正利益,且3人協議均分420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本就應以「約定的對價」計算不正利益,而非以實際收受的賄款計算,因此認定中油求償有理。
高雄地院審結後,判決廠商應給付中油8400萬元;此外,因契約已經合法解除,工程尚未完工驗收,廠商請求工程款的條件未發生,不得主張抵銷。法官依民法回復原狀規定,判決廠商須將位於廠區內、面積約340平方公尺的鋼筋混凝土冷水機基座刨除清運,並重新回填土方、鋪設混凝土,使地面同高。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