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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為投票遷戶口被認定「幽靈人口」遭判刑 聲請釋憲結果「合憲」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判決對於幽靈人口投票之懲罰,合憲。(圖/資料畫面)

▲憲法法庭判決對於幽靈人口投票之懲罰,合憲。(圖/資料畫面)

針對公職人員選舉處罰「幽靈人口」之相關規定,有侵害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遷徙自由部分,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等人聲請釋憲。司法院憲法法庭28日判決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等相關規定「合憲」。對此,法務部表示,憲法法庭的判決,對於遏止選舉舞弊、妨害選舉結果極具重要性。

法務部並表示,因應2024年大選,已公布「第16任總統赴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查察工作綱領」,要求檢察機關需因應選區特性,嚴防虛遷戶籍取得投票權之情形,必要時可跨區情資交換、查賄區域策略聯防,防止幽靈人口影響選舉公正性。

全案源於劉惠宗與工會會員趙剛、朱良駿等人,為力挺工會秘書長朱雪梅參選2018年桃園市長,皆將戶口遷到朱女選區並投票。3人因此被認定為幽靈人口,被依妨害投票正確罪,各判刑3月確定。劉惠宗等人不滿,認為公職選舉如此處罰幽靈人口的規定,已侵害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及遷徙自由,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刑法第146條第1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也未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亦不構成憲法所不容許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17條保障選舉權,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皆無牴觸。

至於同條第3項關於第2項之部分規定「未遂犯罰之」,與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亦屬無違誤。聲請人之聲請理由均予駁回,其餘聲請不受理。另劉男3人不服最高法院判決有罪定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憲法法庭判決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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