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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高雄模範警淪內鬼!涉賣個資給通緝犯同學 二審最新判決出爐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李姓偵查佐(馬賽克者)一審判3年不服,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考量他已認罪及和解償,從輕改判2年7個月。(圖/翻攝畫面)
李姓偵查佐(馬賽克者)一審判3年不服,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考量他已認罪及和解償,從輕改判2年7個月。(圖/翻攝畫面)


曾榮獲高雄市模範警察殊榮的新興分局偵查隊李姓偵查佐,因涉嫌私下替從事詐騙集團的高中同學查詢他人個資,一審遭高雄地方法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李員不服提出上訴,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從輕改判2年7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李姓警員因自身財務狀況不佳,於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間,多次以「借款」為名義,向擔任詐騙集團首腦的高中同學張男(目前通緝中)收取共計30萬元款項,張男隨後多次要求李員在值班期間,涉嫌利用警用電腦,擅自登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查詢多名被害人的個人隱私個資,並以手機翻拍後透過LINE傳送給張男,不僅如此,李員更將警方配合高等檢察署辦理的查緝不法金流專案行動機密訊息洩漏給對方。

案經雄檢偵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洩密等罪嫌將李員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期間,李員坦承有洩密及拿取款項的事實,但堅稱該筆30萬元的款項是同學間的借貸,絕非賄款。

一審經高雄地院認定,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確實屬於借貸關係,因此不構成貪污罪,改依違反個資法及洩密等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3年,李員主張判刑過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其認罪態度及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狀,認為原判決量刑仍有調整空間,因此撤銷原判決,從輕改判2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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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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