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高雄市一名女子前年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用LINE向公司請假2個月,但公司競以其中4天沒有附診斷證明,將她解僱。最高法院認為公司要求過苛,勞基法沒規定安胎假期間的每一天都要有醫院診斷證明,判公司敗訴,須給付積欠薪資並讓女子復職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女主張,2015年5月24日起受雇高雄一家網拍公司,負責倉管、網路出貨工作,月薪為2萬2000元。同年8月,因懷孕須要安胎,所以用LINE向老闆請假,時間從同年9月1日到10月31日止,後來公司以陳女欠缺其中9月15日到18日共4天的醫師證明為由解僱她。陳女表示,這幾天因為換醫院看病,所以沒有診斷證明,但老闆不信,陳女遭解僱後告上法院。
高雄高分院認為,老闆明知陳女懷孕初期身體不適是持續性狀況,且婦產科醫師已診斷陳女須要長期安胎請假,不可能安胎期間突然有4天情況好轉、就不須請假,公司對於陳女實屬過苛,判決公司敗訴,須陳女復職,並按月給付積欠的薪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