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關稅戰11月或遭法院封殺? 下場一次看

財經中心/廖珪如報導

川普4月2日片面對全球發動關稅戰,遭司法體系控違法。(圖/翻攝自THE WHITE HOUSE官網)

2025年5月,美國國際貿易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T)就合併審理的「私人原告與多州原告」訴訟案作出判決。該案核心爭點在於,川普政府是否得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對全球進口商品加徵所謂「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s)及「走私與人口移動相關關稅」(Trafficking Tariffs)。CIT認為,這些措施已超出IEEPA授權範圍,總統並無權藉此對幾乎所有進口商品徵收普遍性關稅,因此裁定該政策缺乏合法依據,政府不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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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2025年8月,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for the Federal Circuit)進行全體法官審理,以7比4的裁決結果維持CIT的主要判斷,明確指出「IEEPA並未授權總統對近乎所有進口商品課徵此類廣泛關稅」。目前相關關稅措施雖仍在實施,但在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最終決定是否受理及判決出爐前,其法律地位仍屬不確定。若最終裁決不利於政府,美國可能須退還依據該政策已徵得的稅款。川普政府已於2025年9月正式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請願,最高法院預定於2025年11月舉行辯論。

玉山投顧就此事出具報告分析,根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全體法官的意見書,多數意見以7比4維持CIT原判,認定川普政府依據IEEPA發布的五項行政命令(可歸納為「芬太尼關稅」與「對等關稅」兩大類)已逾越法定授權範圍,因此屬無效行為。多數法官認為,IEEPA的立法目的在於針對「外國威脅或國家緊急狀況」採取有針對性的經濟制裁,而非作為調整貿易政策的工具;川普政府以IEEPA為依據對各國商品普遍加徵關稅,違背該法設計之意旨。

違法重點摘要

1. 憲法層面的核心論點:徵稅權屬於國會專屬權限。多數意見指出,美國憲法明確將「徵稅權」(包括關稅)賦予國會,而非總統,這是國會「錢袋權力」(Power of the Purse)的核心體現,也是制衡行政權的重要機制。意見書引用開國元勛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名言:「人民的錢袋掌握在民意代表手中」,強調徵稅權屬於立法機關的核心職權。若將如此龐大的稅收權力授予總統,將動搖憲法分權的根本結構。

法院指出,若國會要將其核心的徵稅權授予行政部門,必須以「明確且毫不含糊」方式進行授權。狹義解讀「監管」:不包含「徵稅」權。多數意見對IEEPA文本採取嚴格的字面解釋,指出法條中雖授權總統「監管⋯⋯進口」,但並未使用「關稅」(tariff)、「稅」(tax)或「附加費」(duty) 等任何相關用語。相比之下,其他貿易法規如「貿易法」第122條、第201條與第301條,在授權總統徵稅時皆明確載明相關詞彙。法官認為,「監管」(regulate)係指建立規則以管理行為,而「徵稅」(taxation)旨在籌集收入,兩者在憲法中分屬不同權力,不能相互混同。因此,不能將「監管」解釋為包含徵稅權。

適用「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多數法官強調,當行政部門聲稱擁有解決「具有重大經濟與政治意義」問題的權力時,必須能指出國會「明確授權」的依據。本案的關稅措施涉及數兆美元的貿易與稅收,影響深遠,屬典型的「重大問題」。然而,IEEPA僅含「監管進口」這一薄弱的文字依據,顯然不足以授予如此龐大的政策權限。歷史上亦從未有總統援引 IEEPA 對全球商品徵收普遍性關稅,因此該舉屬於「前所未有」的擴權行為。

合法重點摘要

對「監管」一詞的廣義解釋:少數派主張,「監管」(regulate)一詞的普通含義相當寬廣,涵蓋「通過規則或手段進行控制、調節或支配」。徵收關稅是調整進口數量與價格的常見手段,自然可視為監管的一種形式,因此屬於 IEEPA 授權範圍之內。立法歷史與司法先例的支持:少數派引用聯邦巡迴法院前身—-海關與專利上訴法院(CCPA)在 YoshidaI1 案的判例,該案認定 IEEPA前身「對敵國貿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TWEA)中相同條款「監管⋯⋯進口」可授權總統徵收臨時性關稅。國會在1977年制定 IEEPA 時,明知 Yoshida II 的司法解釋,仍沿用幾乎相同措辭,顯示其「默認並承認」該解釋,即該條文包括徵收關稅之權。

「重大問題原則」不構成限制:少數派同意「重大問題原則」的存在,但認為IEEPA 的文本本身已構成足夠明確的授權。此外,在涉及國家安全與外交政策的領域,法院一貫給予總統更大的裁量空間,因此不應以此原則縮限行政權的範圍。關於「販運關稅」的解釋:針對針對毒品走私與跨境販運的關稅,少數派認為,即使徵稅對象與毒品無直接關聯,若其目的在於迫使他國(如加拿大、墨西哥與中國)在打擊毒品問題上合作,亦屬於 IEEPA「應對外國威脅」的合理行使範圍。總統透過經濟槓桿應對外交挑戰,應被視為合法且合乎立法意圖。

哪種情況較為可能?根據目前公開的法律分析與下級法院判決,最高法院較可能維持下級法院的裁定機率不小。巡迴法院明確指出,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中「regulate ⋯importation」條款並未具體授權總統徵收「關稅或稅費」(tariffs/duties)這類徵稅性措施。下級法院進一步認為,若將此類廣泛課稅權力賦予行政部門,將涉及國會授權界限與憲法分權原則的重大爭議(non-delegation 與 majorquestions doctrines)。

川普上訴若失敗

歷來 IEEPA 的適用重點在於「經濟制裁」與「特定貿易限制」,而非普遍性稅收性關稅。最高法院在涉及重大政策變更或行政權限擴張的案件中,一向要求國會有「明確授權」(clearstatement)。因此,除非政府能提出極具說服力的論點,證明關稅措施屬於IEEPA 授權範圍之內。 若川普政府上訴失敗。川普政府的關稅措施將被迫停止或撤銷,進口商與部分州政府可能要求退還已繳納的關稅。屆時,政府需迅速尋找替代法源,例如轉向更傳統的貿易救濟條款。未來若總統欲再以 IEEPA 徵收關稅,則必須明確證明存在「緊急且具外部威脅」的情境,並清楚限定措施的對象、期間與範圍。此案將可能成為行政法領域中「重大問題原則」與「授權清晰原則」的重要判例。

經濟影響評估

根據美國稅務基金會(Tax Foundation)預估,IEEPA 關稅若措施持續實施,長期 GDP 將減少約 0.4%,並可能導致逾42.8萬個工作流失,其中以製造業及高度依賴進口產業受創最深。進口成本上升不僅推高通膨壓力,也提高企業營運與原物料支出,削弱國內投資意願與出口競爭力。若最高法院最終裁定 IEEPA 關稅無效並撤銷相關措施,將有助於降低平均稅率、恢復貿易流動,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經濟下行與物價壓力。其次,依稅務基金會估算,IEEPA 關稅在短期內可增加政府稅收,10年累計貢獻約1.8兆美元,扣除經濟放緩後的影響,實際淨增稅收約1.4兆美元。此舉雖短期內有助減少財政赤字,但對家庭形成明顯負擔。美國家庭年均稅負增加約1,200~1,600 美元,稅後實質收入下降約1%,低收入族群受衝擊尤為嚴重。若最高法院最終判定IEEPA 關稅違法並要求退稅,川普政府將面臨財政收入驟減與退款壓力並存的情況。

潛在財政衝擊

若最高法院裁定不利於美國政府,美國將面臨財政壓力。根據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截至 2025年8月31日的統計,總計約1,587億美元的貿易救濟關稅收入中,IEEPA 授權部分即達 889.9億美元,約佔半數。若法院最終判定此舉違法,政府可能需退還1,300~1,400億美元的稅款。此外,以近期單月關稅收入約 300億美元推算,全年關稅收入約3,600億美元。若IEEPA 課稅無效,年度關稅收入將減少近半,約損失1,800億美元的穩定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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