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離家30年不聞問…老了才討「每月3萬療養費」 法院判兄弟免扶養

2025/05/11 19:55:00

圖、文/CTWANT

(示意圖/翻攝Pexels)

新竹男子阿國(以下皆為化名)與妻子婚後生下2子,後來雙方因故離異,阿國拋下當時年僅8歲及5歲的2個兒子離家。30年後,兄弟倆突然接獲叔叔來電,指父親住在護理之家,每月需支付3萬1000元的費用,2人遂向法院提出聲請,盼免除扶養義務。法官審酌,阿國長年未盡父親職責,裁定兄弟倆免撫養。

根據判決書,聲請人主張,2人之父於67年與母親結婚,嗣於76年離婚,此後即對年幼子女不聞不問;當時聲請人年僅7歲及4歲,亟須父親的關懷以及照顧,詎相對人自此即斷絕聯繫。聲請人2人乃由母親及外公外婆含辛茹苦的扶養至成年,之後近30年間,相對人幾乎未曾與聲請人2人聯絡,雙方宛若陌生人。

兄弟倆表示,2人112年12月接獲叔叔來電通知,相對人目前在療養機構照顧中,並要求每月給付護理之家新臺幣31,000餘元。然聲請人2人各自於8歲、5歲即與相對人分離,父母子女情分淡漠,且自小亦未受相對人扶養,於近30年後得悉音訊,竟是要求負擔實乃陌生人之父親醫療機構費用,令聲請人2人實感莫名,希望法官判准2人免除撫養義務。

新竹地院審酌,阿國雖為人父,卻在兒子成年前亟須父母扶養與照顧之際,長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盡皆拋由聲請人2人之母親及外公外婆承擔撫育之責,甚或嗣後有漠不關心、未曾聯繫等情事,是衡相對人所為即屬恣意棄子女於不顧、未克盡扶養義務,其情節確屬重大。從而,聲請人主張依民法規定,免除其等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屬有據,均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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