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案延燒 律師:請義美接手中聯油脂!
中聯油品案延燒,行政院今(21)天邀6都討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律師說,制裁黑心油商:不要忘了公平法。他也表示,建議深受國人信賴的義美食品,出資買下中聯油脂的股份(根據該公司2025年底資產負債表,公司權益淨值為10億4212萬元,相信義美有這個財力)。

請義美接手中聯油脂!賴中強律師表示,行政院本週四院會將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在野黨搶先一步主張要把最高罰鍰從兩億提高為十億。十億罰款就能嚇阻黑心油商嗎?中聯油脂2025年的稅後淨利是1.95億元,兩億罰款只要一年就回本,十億是五年回本。如果加計泰山、福懋、福壽出售油品的整體獲益,十億更是無足輕重。
賴中強律師說,相對於重刑與提高罰款(不要忘了法律不朔及既往,加重處罰只能適用於以後的案例),對於此次中聯油脂事件,或許更有效的制裁手段是公平交易法關於聯合行為的處分與刑法的沒收。
【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行為】
認真講,現行泰山、福懋、福壽三大油商共同出資委託中聯油脂為「初級黃豆煉油廠」,確實有規模經濟的優點,但是也有限制競爭、影響消費者福祉的缺點。本應互相競爭的泰山、福懋、福壽,三家油商高層卻又為了中聯油脂「利益與共」,經常性地在中聯油脂董事會上交換資訊,討論決策,有無(或何時)跨越公平法禁止聯合行為的紅線?
賴中強律師指出,公平交易法規定: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回顧此次事件的初始,2026年4月4日,中聯油脂315油槽生產沙拉油(批號 315-1150404),賣給泰山、福懋、福壽,福壽再轉賣南僑。5月13日 南僑內部實驗室檢出含一級致癌物「苯駢芘」(BaP)超標,6月4日 南僑送SGS外部檢驗再次確認超標。南僑於6月10日通知福壽,福壽於6月11日通知中聯。中聯總經理余凌冲6月15日召集泰山、福壽及福懋油代表舉行「品保聯繫會議」,明知油品致癌物超標,竟決定「不公開、不停線及繼續複驗」,直到6月30日、7月1日、7月2日,各廠商才分別向政府機關通報。
賴中強律師說,理應互相競爭的泰山、福懋、福壽在得知油品「苯駢芘」超標後,本應本於各公司獨立的決策,通報政府機關,並採取保護消費者措施(無論是回收、退款或提醒),以互相競爭,爭取消費者的信賴。但是,三家公司代表卻在中聯總經理余凌冲6月15日召集的「品保聯繫會議」,決定「不公開」,這部分應該已經跨越了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行為的紅線--「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公平會有權命聯合行為人處分中聯油脂股份】
對於未經事先許可的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四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賴中強律師指出,根據這個條文,公平會最高可以處罰泰山、福壽及福懋油「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這個罰款數字,在泰山是8.7億元,在福壽是12.9億元,在福懋油8.9億元。
更關鍵地,如果公平會認定中聯油脂現有股權與董事結構(泰山、福壽及福懋油各三分之一),必須改正,否則無法有效制止泰山、福壽及福懋油的聯合行為,公平會可以命三家公司處分中聯油脂的股權。
食品業是良心事業,而不應是股市作手追逐短利的戰場。賴中強律師強調,如果公平會真的能做出命三家公司處分中聯油脂股權的處分,相信必大快人心。建議深受國人信賴的義美食品,出資買下中聯油脂的股份(根據該公司2025年底資產負債表,公司權益淨值為10億4212萬元,相信義美有這個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