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小心就破財?虛擬資產課稅恐踩雷 4大天條得注意!

隨著《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虛擬資產已逐步應用於跨境支付等商業場景。由於其非法定貨幣,與傳統外幣收付在會計及稅務處理上存在本質差異。
KPMG安侯建業提醒,企業若以虛擬資產進行收付款,須留意所得定性、會計與稅務差異,以及跨境平台服務費等課稅問題,並及早建立財稅與內控管理機制。
在所得稅方面,若虛擬資產具證券性質(如依我國法令發行的證券型代幣 STO),相關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雖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20%所得稅,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適用最低稅負制;若為非證券性質,原則上按財產交易所得處理,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企業銷貨若收取虛擬資產,取得的並非法定貨幣,除原有營業收入外,日後處分或移轉該資產時,還可能再產生財產交易所得,形成同一筆交易產生兩層所得計算。
此外,幣幣交易的所得實現時點、公允價值衡量及成本認定,也會影響最終稅負。會計分類同樣牽動稅務結果,企業在導入前應檢視產品特性、交易條件與經濟實質,如是否具可執行的贖回權或權利能否自由移轉,這些條件將影響資產應列為存貨、無形資產或金融資產。
營業稅規範也進一步明朗,財政部於115年9月3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的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
適用標的包含以支付或投資為目的的比特幣、以太幣及穩定幣;有價證券、數位型式法定貨幣及非同質化代幣(NFT)則另依其法律性質處理。
不過,免稅範圍僅限虛擬資產本身,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提供交換、移轉或保管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與服務費,以及表彰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的 NFT 交易,仍須依現行規定課徵營業稅。
企業若透過境外平台交易,支付國外平台的交易手續費或保管費,也須留意購買國外勞務的營業稅申報義務。
呼應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今年發布的「穩定幣交易會計處理」及「持有加密貨幣內部控制制度」等指引,企業若規劃以虛擬資產提升跨境支付效率,宜在導入前先盤點交易模式、會計分類、稅務影響、錢包與私鑰管理、授權額度及交易紀錄保存等。
唯有讓財稅、資安與內控同步到位,企業才能在追求商業效率的同時,兼顧法令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