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猴反被咬!出軌尪聯手小三怒告「侵犯隱私」 法官打臉判正宮免賠

嘉義詹姓女子2026年間懷疑婚姻遭方姓小三介入,暗中蒐證掌握丈夫洪男與方女的不倫事證後,怒告兩人侵害配偶權並求償百萬,未料這批證據卻引爆案外案,洪男不滿臥室遭監控偷拍長達30天,憤而聯手小三以「隱私權與個資受損」為由反咬正宮,分別向她求償40萬及28萬元,案經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正宮蒐證是為了捍衛自身婚姻權益與訴訟舉證,手段符合比例原則「不具不法性」,判決洪姓丈夫與方姓小三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詹女於今年2月掌握丈夫偷吃證據後,憤而對洪男與方女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兩人連帶賠償100萬元,沒想到正宮提告後,丈夫與小三竟聯手出招反擊。
洪男主張,詹女在侵害配偶權官司中提出的臥室照片,是利用設備連續長達30天對他房內睡姿進行監控偷拍,甚至未經同意翻看其手機非公開對話,嚴重踐踏個人隱私,向妻子求償40萬元精神慰撫金;小三方女則指控,詹女從洪男手機得知她的身分證字號後,擅自調閱2筆汽車保險資料,侵害其資訊隱私及個資自主權,另外求償28萬元,兩人合計向正宮索討68萬元。
面對丈夫與小三的夾擊,詹女抗辯表示,自己是察覺婚姻遭破壞後,為了排除侵害並請求賠償,才在必要範圍內提出交往事證,絕未委託徵信社進行全面監聽或裝設GPS定位掌握行蹤,手段並無不法。
法官審理時,認為隱私權固然受法律保障,但在判斷是否構成不法侵權時,必須在個人隱私、蒐證者權益及訴訟舉證必要性之間進行法益衡量,法官也指出,外遇通姦行為往往具有高度隱密性,受害配偶在法律舉證上面臨極大困難,隱私權與訴訟權衝突時應依比例原則評估。
法官認定,詹女提出的臥室照片、手機翻拍對話紀錄,並無證據顯示是以強暴、脅迫手段取得,且用途僅限於法庭訴訟,未任意散布給無關第三人,難認有不法侵害隱私之實,因此駁回洪男的40萬求償;至於方女的車險個資,是為證明洪男曾出資替小三購車及勾勒雙方不尋常關係,同樣未做其他用途,不符非法利用個資之要件,方女請求的28萬也一併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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