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跑惡煞是傷人?殺人?律師關鍵分析:重點就在這2個字

記者鍾志鵬/台中報導

3名開超跑名車的惡煞,持棍爆打18歲男大生嚴重顱內出血。記錄器曝光,兇殘畫面引爆眾怒。案情從一開始的傷人到殺人未遂,刑期大不同。分析《魷魚遊戲》全體恐遭求刑1000年的律師顏瑞成表示:刑法規定:「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普通傷害罪」跟「重傷害罪」則求無期到12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判斷重點在施暴人到底有沒有「故意」。

 ▲顏瑞成律師分析:3惡煞爆打男大生,有沒有「主觀故意」將是司法判斷重點。(圖/三立新聞網) 

海神惡煞傷人?殺人? 魷魚律師:關鍵判斷在有沒有故意

台中市這名18歲的男大生,因為擦撞,遭到3名開超跑名車的惡煞,持棍棒爆打嚴重顱內出血。但離奇的是,案情從一開始的傷害罪,演變到後來的殺人未遂罪。分析《魷魚遊戲》全體恐遭求刑1000年的律師顏瑞成表示:這起案件從刑法分析,殺人傷人刑期大不同:

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傷人罪: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重傷罪)==>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

﹝1﹞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1.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2.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 顏瑞成律師分析:3惡煞爆打男大生,有沒有「主觀故意」將是司法判斷重點。(圖/三立新聞網) 

「被害人受傷部位」與「加害人用的凶器」  是不是「故意」的攻防焦點

顏瑞成律師表示,根據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1703號刑事判決:「使人受重傷未遂與普通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時有無致人重傷之故意為斷。至於被害人受傷之部位以及加害人所用之兇器,有時雖可藉為認定有無重傷故意之心證,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

 ▲ 顏瑞成律師分析:3惡煞爆打男大生,有沒有「主觀故意」將是司法判斷重點。(圖/三立新聞網) 

也就是說,大概可以從有沒有攜帶凶器、下手部位、受傷部位來「綜合判斷」,單從法條分析,沒有絕對的標準。這時候,看當時紀錄的影像,分析加害人當時的意志與被害人受傷程度判斷「有沒有故意」很重要。

 ▲ 顏瑞成律師分析:3惡煞爆打男大生,有沒有「主觀故意」將是司法判斷重點。(圖/三立新聞網) 

 ▲ 顏瑞成律師分析:3惡煞爆打男大生,有沒有「主觀故意」將是司法判斷重點。(圖/顏瑞成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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