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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德政!失業勞工養無收入父母 失業給付加給最高20%

生活中心/丁雅芳報導

18日起,失業勞工扶養無收入父母,失業給付加給最高20%。(示意圖/資料照)

▲18日起,失業勞工扶養無收入父母,失業給付加給最高20%。(示意圖/資料照)

從昨(18)日開始,請領「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勞工,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可申請每一人加給10%,最多可加給20%。「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也改成父母可同時請領。

勞動部表示,自昨(18)日起,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即可適用以下2個新規定:

一、擴大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規定

為保障失業勞工家庭之基本經濟安全,本次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範圍。符合請領條件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檢附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可申請。

勞工保險局將按新規定,以受扶養之眷屬人數,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加給20%。

舉例而言,單身的張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新規定實施前,他原請領失業給付18,000元(30,000×60%),新規定上路後,因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親及母親,可加給20%(30,000×10%×2,即加給6,000元),合計失業給付及加給眷屬給付共可領取24,000元(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二、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為讓有親自照顧小孩需求之父母,彈性運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津貼之規定,以建構完善的生養環境。

新規定上路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之父母,即可同時請領津貼,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之餘,亦能獲得經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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