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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明將修法 經濟間諜罪最高判12年、併1億罰金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明(17)日將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增訂經濟間諜罪,最高處12年徒刑、併科1億罰金。(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院會明(17)日將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增訂經濟間諜罪,最高處12年徒刑、併科1億罰金。(圖/記者盧素梅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命脈,行政院院會明(17)日將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增訂經濟間諜罪,最高處12年徒刑、併科1億罰金;另外,也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域外使用罪,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罰金。

行政院會明天擬通過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會銜擬具《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以及大陸委員會擬具《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政院官員表示,法案將加強防止中國等境外勢力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侵害,並加強相關業務人員的赴中審查;另針對中國企業有繞道第三地來台從事業務活動的情事,且屢有中資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因此提出本次兩岸條例修法。

官員說,《國安法》修正部分,包含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經濟間諜罪,處5至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至1億元罰金,且未遂犯也罰;另外,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域外使用罪,處3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至5000萬元罰金,未遂行為一樣會罰。

至於《兩岸條例》修正部分,官員指出,修法明訂受政府委託、補助、出資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需經審查許可,並明訂中企繞道第三地及藉由人頭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的管理機制。

另外,這次修法也訂定,為境外發展組織,及為境外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案件,其第一審分別由高等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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