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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影像入法!行政院:散布不實性影像營利最重判7年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刑法」等性暴力防制4法修正草案,以保障婦女兒少。(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刑法」等性暴力防制4法修正草案,以保障婦女兒少。(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網紅「小玉」(朱玉宸)涉嫌以「AI Deepfake」技術,將立委、明星、網紅、小模等多名女性「換臉」至A片中並販售牟利。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刑法」等性暴力防制4法修正草案,以保障婦女兒少,打擊結合新科技的犯罪手法,未來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可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若散布強暴攝錄型性影像且營利,法官得加重求刑2分之1,最重可判至10年6個月有期徒刑。

為了防制性暴力犯罪,行政院召集跨部會研商大規模翻修「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等4部法律,納入數位時代的虛擬性暴力態樣,加重不法性影像相關犯罪刑度,同時配套修正兒少和被害人權益保障等法律,盼透過4個法的修正強化保護網,今包裹修正並提交立法院審查。

其中,在刑法方面,行政院今通過增訂「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處罰不法攝錄、散布性影像、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之犯行,落實被害人隱私權保障。另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修正為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俾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

修正草案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草案並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還有,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修正草案並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

4法聯防則同步修正「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加重罪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全案修正,納入即時移除不法性影像、被害人保護、加害人處遇等內容;也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保護服務包括隱私保護條款,媒體未經同意不能報導相關影像。另也新增被害人保護命令機制,讓檢察官或法官有權力在命令交保時下達附帶被害人保護令,禁止加害嫌疑人接觸被害人,若違反將再負罪責。這部分機制不只適用於性暴力相關罪刑,也適用殺人等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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