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30年老電梯!業者示警「該換了」管委會卻不理 專家:當心吃刑責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台灣30年以上老屋高達450萬宅,也衍生了許多老電梯問題。(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台灣30年以上老屋高達450萬宅,也衍生了許多老電梯問題。(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台灣老屋多,也衍生了「老電梯」問題!根據內政部資料,今年Q2逾30年老屋約450萬宅,占比全國住宅數量50.43%,不少大樓、華廈電梯梯齡也達30年以上。一名讀者向《三立新聞網》投訴,「社區電梯已經30年,近期故障頻傳,業者示警該更換了,但管委會卻無動靜,該怎麼辦?」

讀者表示,「電梯最近經常故障,維修時間也比過去要長,我很擔心自己或家人哪一天關在裡面,詢問管委會,才得知業者已經示警梯齡老舊,零件尋找不易,且即使更換目前故障零件,其他零件也可能陸續故障,建議我們更換。」

讀者指出,「我問管委會是否應當立即召開緊急會議更換電梯?但管委會卻告訴我,之前有其他設備更換事宜,有幾個住戶不願繳錢,最後作罷,所以現在只要是必須花錢的事情,歷任主委都不太敢碰。」

讀者問,「怎辦?我很擔心我或者家人哪天被關在裡面,如果被關在裡面也還好,那發生意外的話又該誰負責?就只能這樣看著管委會擺爛嗎?」

吳翃毅表示,管委會置之不理,未來可能吃上刑責,不繳更換費用之住戶,則可依法要求支付。(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吳翃毅表示,管委會置之不理,未來可能吃上刑責,不繳更換費用之住戶,則可依法要求支付。(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表示,此事在法律上都有明文規定,倘若碰上類似問題,可依法處理。

首先,管委會既然已知道梯齡老舊,業者也已示警該更換,若沒有任何行動,意外一旦發生,受害者可依「民法184條侵權行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向管委會提出告訴,也就是說,管委會有可能因此吃上刑責。

其次,管委會如果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決議更換電梯,倘若有住戶不願繳錢,則可已由管委會經費或其他住戶先行代墊,並依「民法799-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向不繳錢的住戶提起訴訟,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相關法令細節如下:

一、電梯屬於公設,維護費用由住戶共同分擔,相關法條如下:

1.民法799-1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維護電梯發生意外,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1.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吳翃毅說,「台灣人經常在面對糾紛時,最愛將情理法掛在嘴上,事實上,社區糾紛通常都是不守法的鄰居先不講情理,才導致糾紛產生,邏輯上就應當直接以法執行,否則,意外若發生,刑責背負,管委會難辭其咎,建議管委會應當除了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外,也要先清楚自身的法律責任在哪,才能避免事情發生了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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