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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巧芯控曹興誠助選違選罷法?學者列證據打臉 嘆「查個法規很難嗎」?

記者簡浩正/綜合報導

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圖/資料照片)

▲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圖/資料照片)

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2日透過臉書曬出新加坡國籍放棄證明書,並認為國民黨徐巧芯、孫大千等人集體惡意誹謗。不過徐回擊道,證明書上寫明曹今年1月份才放棄國籍,卻於去年大選期間輔選民進黨,認為曹涉違選罷法「外國人不得助選」規定。對此,除了律師林智群跳出來替曹興誠抱不平,強調曹去年9月1日就曾曬出台灣身分證,何來違法之說外;學者也列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表示個人意見發表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沒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感嘆「查個法規很難嗎」?

美國聖湯瑪斯大學國際研究講座教授葉耀元,長期對台灣政治事務作出評論。他以「又來亂搞了」為題表示,徐巧芯說曹興誠身分證上寫是去年8月30日拿到身分證,可是卻在8月8日便開始表態支持時任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陳時中。所以她呼籲網友,一起檢舉曹興誠。

他說,「搞懂法規很難嗎?我一樣一樣解釋。」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45條各款之行為。

那什麼是第45條呢: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葉耀元解釋,所以這兩條加起來,就表示政黨及任何人不可以「邀請」外國人民進行第45條的助選行為。所以曹興誠八不居士在臉書上支持陳時中部長的時候有沒有違法,取決於他是不是「被邀請」去做這件事的。換言之,如果這只是他自己個人的意見發表,那就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根本就沒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難道一個旅居台灣的外國人在臉書上自主的說他很欣賞某某黨的某某候選人,就違反選罷法了嗎?」麻煩這些天天都在喊要檢舉願意為台灣努力的曹董的這些人,念一念法規好嗎?

對曹興誠國籍案發酵,葉耀元教授提出看法。(圖/翻攝自葉教授的國際事務學院粉專)

▲對曹興誠國籍案發酵,葉耀元教授提出看法。(圖/翻攝自葉教授的國際事務學院粉專)

對此,網友表示,「這是認知作戰,真相不重要,講100次就變真」、「先抹黑再說阿,根本沒看過抹黑的人之後有什麼懲罰」;有網友也對此進一步解釋,「上述法規上面講的是“選舉公告發布後”,而選舉公告是什麼時候發布的?是111/8/18」,認為徐臉書上面列舉的表態時間根本沒有在這段時間內,所以是在打烏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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