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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出動M化車破詐騙機房逮4人 法官3理由認「無證據能力」全判無罪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官認為,M化車攔截手機訊號,無法律授權,證據能力不足。(圖/資料畫面)

▲法官認為,M化車攔截手機訊號,無法律授權,證據能力不足。(圖/資料畫面)

陳姓男子等4人因設詐騙機房,收購手機SIM卡後,隨機打電話向被害人以兒子遭綁架,要求交付贖金等方式行騙。警方於2015年出動「M化車」定位破獲,陳男等人被依恐嚇等罪起訴,二審分別被判處2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不過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使用M化車欠缺法律授權,無證據能力,犯罪事證不足,通通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2015年4月間,陳姓男子等4人在桃園龍潭一民宅設詐騙機房,以人頭手機門號向鄭姓女子等5人行騙,佯稱其子女因涉毒品案被綁架,要求交付贖金。其中3人共交付200萬餘元,才發覺被騙;另2人因家屬有求證,戳破騙局才未付款。

警方獲報,動用M化車攔截手機訊號、定位,查獲該詐騙機房,逮捕陳姓男子、魏姓姐弟等4人。檢方偵辦後,依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等罪起訴。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M化車定位手機位置,侵害人民隱私,且未取得法律授權用在犯罪偵查,其資料不具證據力,相關事證也難認陳男等人涉案,因此皆判無罪。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M化車僅能攔截訊號,無法得知通話內容,侵害隱私程度不高,且基於犯罪偵查目的使用,符合比例原則,有證據力。判處陳男2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M化車為利用虛擬基地台定位目標設備、偵查對象,為干預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蒐集、保全犯罪證據作為,應有法律授權。

且M化車為在手機使用者不知情狀態下秘密蒐集、擷取手機識別碼位置資料,予以定位及追蹤,屬干預人民隱私權及資料自主權之強制偵查作為。但台灣目前尚未制定科技偵查法或相關法令依據,警方使用M化車,欠缺法律授權,違反法定程序,因此無證據能力。

另雖然被害人確實遭集團成員以人頭門號聯繫,行恐嚇取財犯行,但行動電話基地台所得接收者,為基地台位址附近一定範圍內之訊號,無法精確特定通話者定點位置,此案僅憑基地台位址,不足以認定該地址即為犯案機房,且犯罪時間距警方搜索已格數10日,縱然陳男等4人於搜索時在該地址內,亦無法逕行認定為犯罪行為人,又無其他積極事證證明陳男4人確實犯案,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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