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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教育法三讀!明定未成年禁止師生戀、教職員不得隱匿變造證據

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

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條文明定禁止未成年師生戀(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條文明定禁止未成年師生戀(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28)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若性騷擾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對此,立委林宜瑾表示,希望所有關心這個社會的人保持信心,團結在一起,努力理解性暴力以及受害者的多樣性,溫柔對待每一道傷痕。

「性平教育法」條文明確規定未成年禁止師生戀,而若為成年學生,校長或教職員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

條文也增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之證據,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林宜瑾表示,在修法過程中,她力倡完備對「師生戀」的法律規範,全面禁止學校職員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違者終身不得聘用。也謝謝行政院以及教育部的從善如流,在法規面往前跨出一步,看見未成年學生所身處校園的特殊性,並建構更為嚴密的專業倫理規範,對校園中的權力作出約束。

林宜瑾也不斷提醒教育部,必須對「親密關係」做出明確定義,以她的提案版本為例,就是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定義方向。當時教育部回應,要再與專家學者整理不同類型與樣態,對此她呼籲教育部應盡速訂出準則,不讓法規有任何模糊空間。

林宜瑾說,身為立法者,以及有機會向公眾發聲的人,她有責任持續傾聽、關注修法後仍將存在的問題。她希望所有關心這個社會的人保持信心,團結在一起,努力理解性暴力以及受害者的多樣性,溫柔對待每一道傷痕。

立委賴品妤指出,透過提出草案、質詢、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和部會來回溝通、協商等努力,她所提出的修正重點,包括,一、擴大適用範圍,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皆納入;二、各級性平教育委員必須具備性平意識,不得有違反性平之行為;三、 學校教育人員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與已成年學生在性或性別相關互動及關係上,應遵循專業倫理規範;四、性別事件被申訴者若曾任校長,應由主管機關調查;師對生性別事件調查小組要全部外聘,以確保調查公正性、保障被害學生權益等,已全數納入本次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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