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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人讓「乾兄妹」登紐約時代廣場無法可罰? 美女律師:仍可能觸法

記者莊淇鈞/綜合報導

小商人表示照片在當地時間每小時的45分都會出現。(圖/翻攝自「Gtokevin小商人靠北幹古股份有限公司」臉書)

▲小商人表示照片在當地時間每小時的45分都會出現。(圖/翻攝自「Gtokevin小商人靠北幹古股份有限公司」臉書)

網紅小商人不滿新北地院下令撤除兩人個資,網紅小商人表示,已將涉嫌國三生割頸案的「乾哥」及「乾妹」截圖跟照片,設計成選舉候選人競選看板,從昨天(4日)開始,每個小時的45分,都會出現在紐約時代廣場第七大道上的LED電子看板。對此,律師廖芳萱表示,小商人這招經過「精心佈局」,幾乎可以逃過台美的刑罰,但如果被認為違反個資法的犯罪結果地,屬於在我國,就是我國具有審判權之犯罪,仍可能觸法。

律師廖芳萱表示,小商人的行為在我國具有審判權之犯罪仍可能觸法。(圖/翻攝畫面)

▲律師廖芳萱表示,小商人的行為在我國具有審判權之犯罪仍可能觸法。(圖/翻攝畫面)

小商人昨天在臉書粉專宣布,已在紐約時代廣場投放割頸案的「乾哥」及「乾妹」照片,並表示自己掛看板的行為是針對兒少法,還有政府裁罰,「既然要罰要撤,那你去罰紐約時代廣場的看板試試。針對猴子,我們有處理猴子的辦法,不怕法律,那就針對他們會怕的方式去處理。」。

而小商人此舉究竟有沒有觸法?律師廖芳萱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處罰規定,並非刑法第5條及第6條所規範的範圍,因此是否屬於我國具有審判權之犯罪,需依刑法第7條來做判斷,但第7條規定限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不符合第7條之規定,由此看來,我國似乎沒有審判權。

但廖芳萱提到,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在中華民國領域者,就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因此從小商人的行為來做分析,無論是收集或者是利用個資,若檢警認為造成國內的少年犯受有侵害的結果,則仍有認為屬於在國內犯罪的空間。

廖芳萱說,小商人的行為雖然是經過精心佈局,但如果被認為違反個資法的犯罪結果地,屬於在我國,就是我國具有審判權之犯罪,仍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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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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