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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神通外鬼!銀行主管陪車手領「4900萬贓款」…雲檢起訴15人

記者吳泊萱/雲林報導

雲林地方檢察署查詐騙集團,意外發現銀行主管、車行負責人涉案。(圖/翻攝畫面)

▲雲林地方檢察署查詐騙集團,意外發現銀行主管、車行負責人涉案。(圖/翻攝畫面)

雲林有民眾被詐騙集團以投資未上市股票為由,騙走4900多萬元,檢警獲報展開調查,經蒐證溯源,在今年4月至6月間,陸續查獲車手、水房集團陳姓首腦(40歲)及銀行主管等人到案,本案共計查獲15名被告,分別依詐欺取財、洗錢、組織犯罪等罪嫌,於8月25日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指出,該詐騙集團以虛設公司行號取得人頭銀行帳戶,並利用多層人頭帳戶快速移轉贓款,最後由車手前往銀行提領現金,再拿贓款以匯款或場外交易方式購買虛擬貨幣,並將虛擬貨幣層層轉回前端詐欺集團,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檢警在偵辦中發現,某銀行張姓經理(58歲)及滕姓理財專員(37歲),竟勾結詐騙集團車手,透過陪同車手前往臨櫃提款,讓銀行提高每日提款額度,解除風控、不予審查提領等方式,放任車手提領大額贓款。

另外,雲林地方檢察署曹瑞宏檢察官指揮虎尾分局偵辦詐欺集團車手面交取款案件,於偵辦過程中,發現某車行租賃公司的陳姓負責人與詐騙集團勾結,於詐騙集團指派車手前往現場取款時,協助派遣司機搭載車手前往取款或擔任2線車手,共同從事詐欺犯行。

據了解,擔任該詐騙集團車手者,可取得面交款項的0.5%,其中1%則要繳回公司,本案查獲租賃公司負責人、車手及司機共計9名被告,認為被告等人分別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4條第1項之主持、參與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等罪嫌,並於113年8月30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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