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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消防員為詐團地下匯兌 懲戒法院判撤職

花蓮縣消防局一名隊員因共同洗錢、地下匯兌被判刑。(示意圖/中央社)

▲花蓮縣消防局一名隊員因共同洗錢、地下匯兌被判刑。(示意圖/中央社)

原花蓮縣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李姓隊員(已免職),涉嫌與其他共犯共同洗錢、地下匯兌,獲利新台幣2萬3210元,刑事部分判刑2年定讞。懲戒法院判決李男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高雄檢警偵辦一起女子遭詐騙80萬元案,循線追查帳戶走向,發現贓款分批匯入李男名下帳戶後,李男扣除自身報酬2萬3210元後,再將贓款匯到地下匯兌業者在台帳戶,透過地下匯兌讓贓款匯至詐欺集團帳戶。檢方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李男。

高雄地方法院認定李男是詐欺集團成員,依詐欺、違反銀行法等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年2月。李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排除李男為詐團成員,改以洗錢、違反銀行法等罪判刑2年定讞。

花蓮縣政府案發後將李男停職、免職,並移送懲戒。李男答辯時表示,他所獲的的犯罪所得甚微,且犯後努力改過,積極修補,有寄信想與被害人和解,且犯罪行為與公職身分並無關連,若因一次失誤就導致失業,且無退休保障,過於嚴苛,請法院從輕懲戒。

懲戒法院認為,李男擔任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隊員,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有損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審酌李男行為後坦承不諱,犯罪所得2萬餘元已繳回,以及李男在職期間獎懲等職務表現情形,判決李男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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