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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士官長「放空艦艇」先顧腹肚!被督導官抓包…他慘丟飯碗下場曝光

記者陳弘逸/澎湖報導

中華民國海軍一五一艦隊(示意圖/翻攝自中華民國海軍全球資訊網)

▲中華民國海軍一五一艦隊(示意圖/翻攝自中華民國海軍全球資訊網)

澎湖梁姓男子2年前擔任海軍一五一艦隊登陸艇大隊運輸二中隊士官長;負責「合茂艇」駐艇官時,未經請假,擅自率領同袍離開外出餐敘,只留一名上兵留守該艇,被夜間督導官發現,此案曝光;梁男因案退伍,法官考量他認罪,坦承犯行,給予緩刑3年,判決確定後,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及接受3場法治教育,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梁男2023年,服役期間,為中華民國海軍一五一艦隊登陸艇大隊運輸二中隊士官長;在任期間,5月11日擔任在澎湖縣馬公市整訓的「合茂艇」駐艇官時,未經請假,或透過職務代理交接手續,當晚擅自率領同袍離開外出餐敘,只留一名上兵留守該艇,直到當晚8時許才返回,被夜間督導長官發現,此案曝光。

偵查期間,梁姓中隊士官長坦承犯行,他也因案於2024年7月4日前退伍,被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之長官擅離部屬罪、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起訴。

梁男自述,國中畢業後就讀軍校、目前在中信造船廠工作,每月收入約4萬元,需要撫養父、母及2名未成年子女。

法官認為,梁男為艦艇駐艇官,應艦艇待命以應付突發狀況,竟無視部隊紀律,有虧職守,考量他,坦承犯行,無前科,態度尚可,給予緩刑。

法官審理後,將梁男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長官擅離部屬罪,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判決確定後,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及接受3場法治教育,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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