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狼師大搞不倫戀!性侵女國中生8次 賠141萬爽換緩刑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雲林某課輔老師與女學生發生不倫戀,性侵8次遭判刑。(示意圖/Pixabay)

▲雲林某課輔老師與女學生發生不倫戀,性侵8次遭判刑。(示意圖/Pixabay)

新竹一名吳男是某課輔機構擔任課輔工作,竟趁機與未成年女學生發生不倫戀,且還發生多次性關係,最終吳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一審時,檢方認為量刑過輕再提上訴,經高等法院改判,將吳男犯下的8次性侵分為兩部分,分別處2年、1年徒刑,緩刑3年,且需賠償141萬元、接受心理輔導,並完成5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110年9月,吳男任職於雲林縣某家庭關懷協會中擔任課輔工作,卻趁著職務之便,同年12月時,就與少女花花(化名)發生不倫戀,且吳男明知花花未滿16歲,仍在交往期間發生8次性行為,其中2次還是在花花未滿14歲時。事後吳男前往警局自首,花花家屬也訴由雲林地檢,再呈請高等地檢署轉至新竹地檢偵查起訴。

經新竹地檢署偵辦,依《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起訴吳男,新竹地院一審時認定吳男犯行明確,其中未滿14歲部分判處1年7月,14歲以上部分則判處5月,合併應執行2年,緩刑5年。但檢方認為量刑過輕再提上訴,經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原審的「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違反最高法院見解撤銷原判決。

最終高等法院針對吳男性侵未滿14歲少女2次的部分,判處2年,性侵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6次的部分,判處1年,但考量吳男已賠償花花家屬141萬元,且接受心理諮商,加上被害人與其家屬同意給予自新機會,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禁止接觸、騷擾被害人,並接受5場法治教育。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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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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