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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男獲贈地卻遭40年前債務綁架!怒求塗銷抵押權 法官判准理由曝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法官認為,郭男獲贈土地上的被設定2筆抵押權,已超過設定期限與抵押期限,再加上其中之一的邱姓債權人無法出具契約或其他事證以證明債權存在,因此法官判准塗銷抵押權;而另名設定抵押權的飼料公司則已解散清算,也未派代理人出庭或書面答辯,因此視同棄權。(示意圖/Pixabay)
法官認為,郭男獲贈土地上的被設定2筆抵押權,已超過設定期限與抵押期限,再加上其中之一的邱姓債權人無法出具契約或其他事證以證明債權存在,因此法官判准塗銷抵押權;而另名設定抵押權的飼料公司則已解散清算,也未派代理人出庭或書面答辯,因此視同棄權。(示意圖/Pixabay)

屏東郭姓男子2023年間受父親贈與一筆土地,沒想到竟然有2筆分別於1979年、1980年設定的抵押權,因此提告要求塗銷,案經法官審理後,法官認為就算當初有借貸關係,但債權時效也已完成,抵押權若超過5年不行使權利,抵押權將依法消滅,因此判決郭男勝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於2023年間獲得父親贈與屏東市區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但後來在辦理登記時卻發現該筆不動產上被設定2筆抵押權,時間分別在1979年、1980年間,分別由邱姓男子與飼料公司設定,擔保金額各為70萬元,但抵押權早於1990年就已屆滿,但郭男主張其父與這兩者間沒有債權關係,即便債權存在,但請求時效僅15年也已過期,抵押權人也要在5年內行使權利,如今期限超過已久,抵押權理應依法消滅卻仍登記在案,已妨害他的所有權,因此上告法院請求塗銷。

設定抵押權人的邱男庭審時則主張,1980年間確實有借款70萬給原告父親,但雙方並未約定清償期限,屬於「未定期限」借款,因此他至今都沒催促對方還款,因此清償期限尚未起算,因此債權消滅時效無法討論,並主張抵押權能有效;另名設定抵押權的飼料公司則已解散清算,並未有任何代表人出庭,也沒有聲明或答辯。

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依據土地謄本記載,2筆抵押權分別於1990年4月25日及同年9月1日屆滿,就算抵押權將存續時間當作清償期,從到期日起算15年請求權消滅時效,也早在2005年就已完成,而且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後的五年內就應行使此抵押權,否則超過這個時限抵押權就無效,因此這2筆抵押權最晚在2010年間就已消滅。

另一方面,郭男父親出庭作證時也表示他並不認識邱男,有否認有借過這筆錢,邱男也說不認識郭男,再者,邱男主張「未定期限」借款也無法提出明確事證或契約證明,因此仍已設定抵押權的時間做為依據;另一方飼料公司則因未有代理人出面或書面答辯,因此視同放棄權利認定郭男主張。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2筆抵押權已超過40年依法應已消滅,但登記狀態仍存續中,也妨害郭男行使所有權,因此認定塗銷抵押權有理,判決郭男勝訴。

#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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