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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岳父被控侵占教育部土地!遭求償300萬 一審判決教育部敗訴

記者 楊佩琪 台北報導
2026/10/12 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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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岳父高熙治被控非法佔用教育部學產地並積欠租金,教育部求償300萬元並聲請強制執行。高熙治提起訴訟抗辯未曾簽約。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教育部無法舉證契約簽名為高男所親簽或授權,也無法證明租金由其支付,因此判決教育部敗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且不得強制執行,全案可上訴。

 

黃國昌的岳父被教育部指控侵占產學地,求償300萬,一審判決教育部敗訴。(資料照/記者楊士誼攝影)
▲黃國昌的岳父被教育部指控侵占產學地,求償300萬,一審判決教育部敗訴。(資料照/記者楊士誼攝影)

1月間,週刊爆料,民眾黨主席黃國昌的岳父高熙治,被控非法佔用學產地逾百坪,積欠租金及違約金多年,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必須給付300萬元。但教育部聲請強制執行後,高熙治不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官司。台北地方法院9月間判決教育部敗訴,且不得強制執行。

根據判決,教育部主張,高熙治原本和一石姓家族人士於2007年3月間,與教育部簽立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12萬6676元。

但高、石2人承租後,一再欠繳租金,教育部只收到至2007年12月的租金,教育部向士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租金仍未按期繳納,因此發函2011年8月30日終止租約,並向士林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再向台中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

依租約內容,教育部得請求高、石2人連帶給付300萬7467元,及1倍之違約金,另得依民法規定,向2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64萬622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28萬1014元。

石姓家族人士部分,因曾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經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高熙治則強調,他從未與教育部簽訂租賃契約,也未收到通知終止租約,租賃契約上的簽名並非他簽的,印章也不是他的印章。雖然他於2006年間取得坐落在該筆土地上的建號、門牌號碼房屋權利範圍5分之1所有權,但該部分已於2009年7月17日,拍賣移轉登記給一陳姓男子,教育部主張的債權為2009年11月起的租金及後續不當得利,均與他無關。

縱使契約的效力應及於他,他應負擔租金及違約金,金額也應以士林地院2016年判決認定應給付的91萬6519元,教育部2011年8月30日發函終止租約,他和石家人為連帶債務,效力亦即於他,因此租金僅能計算到2011年8月29日。又支付命令於2016年3月才提出,2011年3月前的租金債權已罹於時效,依民法規定,請求確認債權憑證所載教育部對他的債權不存在,請求撤銷執行事件的強制執行程序。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兩造就租賃契約對高熙治是否發生效力、債權憑證所示對於高熙治的債權是否存在,各執一詞,已生爭執,致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教育部又以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仍進行中,高男提起訴訟,於法有據。

至於簽名、用印是否有偽造問題,法官認為,租賃契約上高男的簽名、印文與其印鑑證明申請書上之簽名、印文以肉眼比對結果,並不相符。經教育部訴訟代理人當庭捨棄筆跡鑑定聲請,也未能提出證據,自難認該簽名、印文為高男親自簽署或蓋用。

另法官也認為,教育部無法舉證2007年間收到的租金,為高男所支付,也未有高男授權石姓人士簽約之事證,判決教育部對高男的債權不存在,不得強制執行其財產。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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