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辯員工沒生病主張不須賠 高院批:抗辯屬權利濫用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RCA求償案,二審判RCA與3家控股公司,須賠償486名受害工人,總計7億1840萬元,其中,在已死亡勞工的部分,賠償總金額是1億6010萬元,最高為220萬、最低是90萬;至於罹癌與尚未罹癌部分,總計賠償5億5830萬,依病情不同,最高判賠480萬、最低則是15萬元。全案可上訴。

高院行政庭長周盈文表示,關懷協會請求RCA等5家公司應連帶賠償572名被害人,總額新台幣27億元。一審認為,關懷協會依據侵權行為法則,訴請損害賠償有道理,判決RCA、Technicolor、Thomson3家公司須賠償445人,金額共計5億6445萬元。雙方分別就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二審也認為關懷協會求償有理,但一審判決就應負擔損害賠償義務人以及損害賠償金的認定方面有所錯誤,因此廢棄一審部分判決,另維持一審部分判決。簡單講,一審不認為GE公司是RCA的控股公司,但二審認為GE公司是控股公司,判決RCA、Technicolor、Thomson、GE等4家公司都要賠償。

高院認為,RCA案是屬暴露於工作場所有機溶劑的繼續性侵權行為,相關有機溶劑及暴露的證據均掌握在RCA手中,以致勞工欠缺直接證據,難以確認及舉證被害的有無與原因,其等行使權力有主觀及客觀上的相當困難,如果聽信RCA等公司的抗辯之詞,對於關懷協會的會員未免過苛,應認RCA的抗辯屬權利濫用,主張無庸賠償關懷協會的被害人,無理由。

高院行政庭長周盈文。翻攝

▲高院行政庭長周盈文解釋RCA二審判決結果。(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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