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貿易戰!美迫盟邦加入圍堵 台灣只能親美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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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新聞/吳建輝

三月二十二日,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依據一九七四年之《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三〇一條,簽署一項總統備忘錄(President Memorandum),指示美國貿易談判代表(USTR),就中國對於美國貿易不合理且歧視性,而阻礙或限制美國貿易之行為、政策或措施,採取適當行動。

談判代表應於備忘錄公布後十五日內,擬具提高關稅的產品清單,在諮詢相關部門及提供公眾評論後,公布確定課稅清單。同時談判代表應就中國的措施,向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提出申訴,且應對源自於中國的對美投資採取適當行動。

川普總統將此備忘錄稱為對於中國「經濟侵略」(Economic Aggression)之反制,副總統彭斯(Mike Pence)則稱三〇一調查是經濟投降主義(Economic Surrender)的終結。對於經濟侵略之指控,中國表示無法接受,並宣稱將對美國進口的一二五項產品課徵關稅,做為反制。貿易戰一觸即發。

▲川普要對中國祭出「三○一條款」,中國則強硬揚言反制。(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十三年來第一次三〇一調查

此項「三〇一調查」是十三年來第一次,調查範圍有四:首先,美國廠商在中國的投資,因中國基於合資或股權要求(equity requirement)規定,要求美國科技產業在中國投資過程中技術移轉;其次,在技術授權過程中,直接或間接要求美國廠商以非市場價格授權中國廠商;第三,中國藉由政府資金或國有企業的支持,收購美國高科技產業,藉以取得關鍵技術;第四,中國有計畫藉由網路駭客,侵入美國產業的電腦網路,竊取廠商智慧財產與營業祕密。

「三〇一條款」是美國單邊貿易政策殺手鐧,亞洲新興經濟體包括日本、韓國、台灣與中國均曾遭受貿易報復的威脅。隨著WTO成立,會員國同意涉及WTO的貿易爭端,由其爭端解決機構管轄。因而,三〇一條款在WTO法制下的合致性(compatibility)遭受挑戰。歐盟對此於一九九八年提出訴訟,美國在小組(panel)調查過程中,援引美國在通過《烏拉圭回合協定執行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Implementation Act)中行政行為聲明(Statement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之規定,強調:美國將依據此《協定執行法》訴諸爭端解決程序,且將依據爭端解決小組或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的決定,認定美國權利是否受損;若欲進行貿易報復,亦將取得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授權。

基於美國以上陳述,小組乃裁決三〇一條款並未違反WTO規範。也因為上述裁決,美國在過去十三年間,並未開啟任何三〇一調查。

然而,上述三〇一案的小組報告並未處理一個棘手問題:若美國遭侵害的權利不為WTO所涵蓋,三〇一條款的使用是否受到WTO拘束?具體來說,若美國非WTO權利受到侵害時,可否以屬於WTO範疇的貿易手段來制裁?本次三〇一調查中,中國對美國的外人直接投資、網路駭客行為甚至於強制技術移轉等,均非WTO所涵蓋,美國是否得以直接繞過WTO的程序,對於中國進行報復而課徵中國產品懲罰性關稅?

〈完整內容請見新新聞1621期https://goo.gl/iwnZ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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