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不計較先離開卻被認定逃逸遭判刑 檢:務必留下等警察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宜蘭地院的張姓法官日前開車時,被違規闖紅燈的少年撞上,因為沒有留在現場處理,事後竟被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對於這種「被撞還被罰」的怪象,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解釋,實務上,「肇事」不是看有沒有過失,因此若發生車禍,駕駛人務必留在現場處理,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在協會擔任監事的檢察官王齡梓表示,訂立肇事逃逸罪的目的,是要避免傷亡發生,課以肇事者救護傷者的義務;而實務上「肇事」的構成要件,不是看駕駛人有無過失,因此發生車禍時,即使倒楣被撞,只要沒有留在現場幫忙救護、報警,對方又受傷,「肇事逃逸」就會成立,刑責為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齡梓表示,酒駕者可能怕被查獲而逃逸,但實際上肇事逃逸的罪責比酒駕還重;也有駕駛被撞後,認為是對方的錯,不想追究自行離去,卻不知換來的是肇事逃逸刑責,如經法院認定無過失,還是會因為擅離現場遭判刑,就算是緩刑,還得另繳納公益捐,得不償失!以桃園地檢署為例,2017年度肇事逃逸案遭起訴的就有247件。

王齡梓建議,發生車禍後,請務必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協助通報救護車,即使因傷勢輕微或當下只有車損,雙方都無意願報警,也要留下姓名、電話等聯絡方式,並書寫切結書、錄音錄影存證,以證明自己並無逃逸犯意,才能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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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後,駕駛人務必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前往處理。(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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