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拔管 大學院校協會發聲了「政府不該干預遴選結果」

教育部昨(27)日駁回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的遴選結果,要求回到推薦資格初審階段。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今(28)晚發出聲明,認為基於大學自治精神,政府不應干預遴選結果。

教育部卡管=台大版中壢事件? 羅智強:民進黨向社會宣戰,管中閔圖/翻攝自羅智強臉書

▲教育部駁回管中閔台大校長聘任案。(圖/翻攝自羅智強臉書)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聲明強調,政府不應干預遴選結果,他們並認為各大學的遴選會,來自大學外部的委員比例超過校內委員,顯見遴選會是獲得大學完全授權的社會公器,並非屬於學校。遴選法規如有未盡之處,教育部應予以修訂,但現行制度仍應受到尊重。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由50所大學組成,現任理事長是成功大學校長蘇慧貞。協會秘書長、成功大學主任秘書李俊璋晚間受訪表示,今天下午協會召開會員大會,經過出席所有校長討論2個多小時和無記名投票,以絕對多數通過,同意發出這份聲明稿。

李俊璋表示,今天會議決議不公布票數,但有「遠遠超過絕對多數以上」的校長或代理校長同意這份聲明,主要目的是爭取大學自治,希望政府不應干預遴選結果。

李俊璋也提到,今天的會員大會日程早就排定,並非是因應教育部昨天宣佈駁回台大遴選案才召開,且這份聲明不只是針對台大事件,而是涵蓋所有大學校長遴選。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今天並未出席會議。

以下為聲明全文:國立大學校院協會聲明稿

 一、大學是社會公共財,有其獨立性,需要與當前社會和政治保持適當分野。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由各大學獨立推選五分之四的委員,並與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來自大學外部的委員比例超過校內委員,顯示委員會並非屬於學校。遴選委員會係獲得大學完全授權的社會公器進行校長遴選。遴選委員會決定人選後,依大學法送至主管機關聘任,完成遴選程序。

二、基於大學自治精神,政府不應干預遴選結果。依大法官解釋,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此外,大法官釋字 380 號解釋文明示:「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釋字450 號解釋文:「國家對大學之監督除應以法律明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

目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如有未盡之處,應與時俱進予以修訂,但現行制度仍應受到尊重。

中央社 加入 @setn 好友 #違法兼職!管中閔遭監院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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