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選舉期間規定形同具文? 內政部解釋仍有維持必要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針對有學者認為,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所定競選期間規定形同具文,應予刪除,內政部今(4)日表示,為避免任何人於選舉投票日前之重要期間,以不當競選方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現行有關競選活動之期間規定,並對該期間之競選活動為特別規範,仍有維持必要。

陳其邁

▲九合一選舉進入倒數三周,競選活動也愈來愈白熱化。(資料照/新聞台)

聯合新聞網報導,現行《選罷法》對選舉活動有法定期間規定,最長為直轄市長選舉15天,但其實年底九合一候選人競選活動早在大街小巷展開,但執法單位卻視若無睹。台大政治系教授王業立建議,相關規定應與時俱進修正,否則不如廢除。

對此,內政部今天上午發布新聞稿說明,《選罷法》第40條定明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其規範之目的,係指在此期間內應依該法規定從事競選活動。例如該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及投票日,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選舉委員會得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選罷法》第51條定明報紙、雜誌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違反規定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之罰緩。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78年《選罷法》修正前,該法原本對「期前」競選活動有限制規定,配合解除戒嚴後,政府認為對任何人競選活動期間前之準備行為,應採行更開放、更彈性的政策,不宜予以規範,因此,將是項規定予以刪除。現行關於候選人於「期前」從事之競選活動,目前係視其行為態樣,分別依集會遊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律予以規範。

最後,內政部強調,為維護選舉公平、公正性,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投票日前之重要期間,以不當競選方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現行競選活動之期間規定,仍有維持之必要,至活動期間有無修正延長必要,將再徵詢各界意見,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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