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男「肚痛誤入女廁大號」 被控偷窺遭2女追打還被判刑

記者陳怡靜/屏東報導

一名賴姓男子因肚子痛去上廁所,一時匆忙間誤入女廁上大號,結果上完後遭隔壁間如廁的女子誤會偷窺,遭到女子及其友人追打,雙方引發拉扯,導致女子臉部受傷,警方獲報後趕抵現場,女子指控賴男使用綠色小圓鏡偷窺,但經仔細搜索並未找到;屏東地院審酌,由於並未找到女子所稱的綠色小圓鏡,難認有窺視如廁行為,故無法構成妨害秘密罪,因此僅依傷害罪部份,判處賴男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男子誤入女廁內如廁,被誤會偷窺而慘遭2女追打,最終還被判刑。(示意圖/資料照)

判決指出,賴男在女廁的第二間隔間如廁,被隔壁間女子認為賴男有偷窺如廁之舉,於是被女子與其友人上前將他抓住,賴男為了擺脫2 人,因揮舞雙手,不慎毆打至女子臉部,導致臉部受有挫傷,女子於是向警方報案。

賴男到案後否認有偷窺行為,辯稱當天他去跑步,跑完15圈後因感到肚子非常痛,於是就去上廁所,由於當時已是晚間7時許,加上男廁未開燈,僅有女廁的燈是亮著的,便在匆忙間誤入女廁內上大號,沒想到他上完廁所後,隔壁的女子就誤會他使用鏡子偷窺她如廁,但當天他全身穿著運動上衣及短褲,身上僅攜帶手機、鑰匙,並沒有攜帶鏡子,而且他一出廁間就被該名女子與其友人追打,並無機會湮滅證物,直到3 名員警到場,經過詳細的搜索,也未發現有任何鏡子,甚至自動交出手機供員警檢查,裡面也沒有發現有任何侵犯隱私的影像。

屏東地院法官審酌各項證據,由於無未發現女子所述之鏡子,難認有窺視如廁之行為,故無法認定賴男涉妨害秘密,因此此部分判賴男無罪;而另外就傷害罪部分,認為賴男被誤認窺視他人如廁,並非不得以理性溝通或待員警到場處理,竟揮舞雙手毆擊對方,考量賴男事後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賠償2萬元給對方,雖遭對方拒絕,因此將賴男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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