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判無罪/司法院臉書解釋 網火大:精神病是殺人保護傘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鄭姓男子持刀殺害,嘉義地方法院判決鄭男無罪,並得以50萬元交保。為向民眾釋疑,司法院在臉書上發文,表示其實可將鄭男強制就醫,進入一定處所接受監護,但其人身自由將受到剝奪,恐長達5年。此篇文章一出,再度引爆網友怒火。有網友痛批,只要有精神病就能殺人?精神病患者是殺人的保護傘?不過也有網友認為,判決本身沒問題,問題出在社會安全網。

▲司法院在臉書上針對嘉義殺警案法院判決釋疑,卻又引發網友爭論。(圖/翻攝自Google Map)

根據司法院在臉書上的發文,解釋鄭男行為時已經處於精神障礙狀態,欠缺辨識行為違法與否的能力,判決無罪,但要施以強制就醫5年。

另解釋,《刑法》之所以要處罰犯罪者,不僅是要對他施加痛苦,更重要的目的是「刑罰不能使犯罪者不再犯錯,或對潛在犯罪人產生警惕。不過如果行為人進行犯罪時,因為精神障礙,使他無法辨識、控制自己的行為,此時僅是處罰他,無法預防他未來不會犯錯。」

因此在法律的評價上,就會認為沒有必要讓行為人受《刑法》的處罰,依照法律判決的法院,也只能給予無罪的評價「刑法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二項則規定顯著降低時,得減輕其刑。」

另司法院也解釋,因涉及精神醫學與法律問題,法院必須借助精神醫學專業,鑑定行為人在行為時,有沒有精神障礙等生理因素,及其對行為的影響程度。鑑定結果出爐,再由法官依據證據調查結果,綜合判斷。

司法院表示,根據嘉義地院的新聞稿,並非僅是做無罪宣告,還有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施以強制就醫處分,是一種保安處分。接受強制就醫的人,必須進入一定的處所接受監護,跟一般自由刑一樣「他的人身自由其實將會遭到剝奪,而且最長可能長達5年。」

因強制就醫的目的一方面是剝奪他的自由,希望避免有精神障礙的被告,未來再對社會造成危害。但另一方面,也是透過治療方式,希望能讓被告獲得妥善治療,改善其辨識、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使被告未來能重返社會。

司法院的「小編」花了不少字數,回應各界疑慮,但似乎讓許多網友越看越火大,痛批讓「殺人武器」無罪根本說不過去,質疑「強制就醫5年後呢?」重返社會繼續再殺人?精神病就可以無罪?到底該用什麼樣的法條適當,也引發爭論。

另有網友認為,重點是被告有預藏防衛性武器,就應該是預謀,應該先關再來討論減刑「司法不是犯人的保護傘」人民一旦不信任司法,叫兢兢業業的司法人員情何以堪「刑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殺人無罪的保護傘?」

不過也有網友緩頰,表示發文內容許多民眾會看不懂,希望能以更淺顯易懂的圖文來表達。也有網友認為,確實應該如文章所寫解釋清楚,判決本身並沒有問題,問題在精神病的照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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