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判無罪/殺警嫌交保檢抗告成功 台南高分院裁定撤銷

記者游承霖/嘉義報導

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7月間因處理補票糾紛時,遭鄭姓男子持刀刺傷腹部,送醫不治,嘉義地院昨宣判,鄭男無罪丶應入相當處所強制就醫5年,並諭知50萬元交保,嘉義地檢署不服提出抗告後,台南高分院今下午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

原審既以被告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所定情形諭知被告無罪,並於原裁定理由中敘明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迄今仍未痊癒,且其犯罪情節造成社會大眾恐慌,則為確保被告具保後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並導致社會大眾恐慌,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第116條之2規定酌定相關事項命被告遵守?

又被告既因在大眾交通工具持刀殺害員警而被訴,且依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對此亦無爭執,僅因欠缺責任能力而諭知無罪,則被告是否屬精神衛生法第41條所定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之嚴重病人?得否依上開條文及同法第42條之規定為被告辦理住院治療?此得否與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之規定併行?凡此種種,均有於裁定命被告具保之同時,併予審酌之必要。

檢察官指摘原裁定未斟酌審認精神衛生法及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等相關規定部分,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進行相當之調查,並由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本件不得再抗告。

▲台南高分院今下午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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