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做什麼事情是有罪的? 鄉民論戰後得唯一解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去年在火車上持刀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男子,在30日遭嘉義地方法院宣判無罪,並需強制就醫5年,且以50萬元交保。消息曝光後引起社會譁然,也因此就有人在PTT上發文詢問:「精神病做什麼事情是有罪的?」而該問題也掀起了不少網友的熱烈討論。

▲有網友在PTT上發文問卦。(圖/翻攝自PTT)

原PO表示,法院引用刑法19條,精神病患殺警察無罪,這養的判決結果也令原 PO好奇的發文詢問:「那精神病患做什麼事情是有罪的?如果我也有神經病!違反版規可以不用被水桶嗎?」

▲嫌犯。(示意圖/資料照)

對此,網友們紛紛留言「沒簽聯絡簿」、「我們每個人都有罪,犯著不同的罪」、「沒台灣價值」、「精神病差不多就是擁有司法豁免權了,幹什麼都沒問題」、「假裝不是神經病」、「時吃藥」、「讓你看不出來有罪」。

但大多數的人都認為,只要動到與法界人士有關的重罪犯都逃不了死刑「侵犯法律人」、「嗆法官死刑」、「殺到法官親人、朋友時」、「殺法律人」、「殺法律人或是罵法官」、「罵法律人吧!最少判個幾年,然後鑑定變為正常人」、「殺害法界人士」、「傷或罵法官」、「砍死法官小孩」、「動到法律人就GG了」、「得罪法律人」、「殺法官才有可能被判有罪吧」、「你有看過殺法官無罪的案例嗎」、「之前縱火那個啊,本來也有機會無罪,誰叫他在法庭上對法官不敬,沒多久就槍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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