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好累」2航班間休息不足 華航遭市府開罰興訟敗訴

記者陳穎亭/台北報導

華航遭罰!中華航空107年間讓空服員超時工作,遭桃園市政府依「違反勞基法」開罰萬元,華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審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查證後發現華航未遵守規定,因此判其敗訴,桃市府開罰無誤。

▲華航未依勞基法規定,讓組員在兩航班之間休息不足遭罰。(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資料照)

據判決書指出,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107年5月10日及8月28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107年4月3日由臺北飛往廣島之CI-112中華航空航班,綿姓、2名陳姓、賴姓客艙機組人員,報到時間為107年4月3日14時50分,完成勤務於同日20時58分報離後,至廣島外站休息,隔日早上7時又再從廣島執行CI-113航班勤務飛回臺北,報離時間為11時31分。

華航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讓機組員在兩航班之間,有連續11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桃園市府對此開罰2萬元罰鍰,但華航認為此案客艙組員中間並無其他人替換工作,為「排班制」而非「輪班制」(輪班制為不同組別勞工,前後於同一地點接續替換同一工作內容),且同一客艙組員於同一日先後執行不同航班編號之短程飛航任務,屬國際飛航實務之常態,桃園市政府將不同飛航班次,認定為「輪班制」之工作班次更換,將嚴重限縮我國航空業之發展,因此不服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基準法於105年12月立法明白揭示,為使「各種型態之輪班勞工」均能受到該條規定之保障,而將原條文「晝夜」2字刪除,因此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經查證華航確實違反規定,因此駁回上訴,華航仍需依照規定繳交2萬元罰鍰給桃園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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