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清廉破功 徐永明家搜出300萬現金 北檢否認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經過長達5天4夜移送、聲押到羈押庭,立委收賄案台北地方法院4日下午宣布裁定結果,一共6名立委中,蘇震清、陳超明以及廖國棟3人收押禁見,另徐永明裁定80萬元交保,沒有建制出境出海。值得注意的是,今日出刊的《鏡周刊》報導,在徐永明家中搜出300萬元現鈔,對此,北檢下午發聲明稿否認該傳聞,強調與事實不符。

▲徐永明80萬元交保離開台北地方法院。(圖/記者楊佩琪攝)

北檢表示,媒體今報導有關「檢調從他的住家搜出現金300萬元」一節,與事實有所出入,至於相關金流均在追查釐清中,不久後《鏡周刊》便將「300萬現鈔」改為「300萬元借款金流」。

北院今裁定徐永明80萬交保,法官認為,經依時間發生先後順序、詳細比對監聽譯文、共同被告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行為的內容與時間點,再核對其他共犯之行為、帳冊、銀行交易明細、資金流向等,不能排除徐永明不違背職務行為與金錢收受無涉,故犯罪嫌疑重大。

雖然涉案部分仍具有對價關係等重要事實尚待查明,及被告亦有不實陳述及串證可能,但考量目前卷證顯示,徐永明僅有「期約行為」,且金額不明,無金流追查之問題。

另期約行為期間較短,所為之行為內容亦較為明確、單純,相較於其他被告,犯罪情節較為輕微,案情晦暗的危險性亦較低,因此無羈押之必要,但禁止與本案相關人聯繫、勾串。

根據法官所使用之條文,徐永明涉犯的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為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期約」的意思是,行為人與行使賄賂之人約定給付,雙方已達成共識,但尚未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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