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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男友借名買屋卻驟逝 「少一步驟」婦人討不回房

社會中心/基隆報導

借名買房時有所聞,但婦人並未簽屬契約,男也未立遺囑,男驟逝後由子女繼承,婦人也討不回房。(示意圖/freepik)

▲借名買房時有所聞,但婦人並未簽屬契約,男也未立遺囑,男驟逝後由子女繼承,婦人也討不回房。(示意圖/freepik)

基隆市一名許姓女子當時買房,考量男友收入比她高,可以取得較高貸款成數,於是借男的名字買房,不料同居男友卻過世,依法房產由男友的兒子繼承,但許女認為當時是借名買房的77萬頭期款是自己支付,不過基隆地院審理認為,從許女與男友生前的LINE對話,看不出房子是借名登記,她也拿不出借名登記契約,判許女敗訴,無法討回房產。

許女主張,五年前買下基隆市信義區某社區一間五樓房屋時,考量男友的收入比自己高,可以向銀行貸到較高的貸款和較佳利率,因此借男友之名以兩百五十五萬元買該屋,她前後支付頭期款、簽約金共七十七萬元,餘款一百七十八萬元是用男友名字貸款。此間,雙方並未簽訂任何契約。

不料,兩人在此同居後男友竟猝逝,在無立遺囑交代的狀況下,遺產由兩個兒子繼承。許女主張當初是以男友名義「借名登記」購屋,她同時拿出銀行交易明細、每月繳的貸款本息、水電費、社區管理費收據等佐證,請求法院將她買的房產移轉登記到自己名下。

但死者的兩個兒子主張,許女雖提出銀行交易明細、與社區管理費收據等證據,但無法證明購屋的錢是許女支付,從死者生前與許女的LINE對話記錄,也看不出二人有借名登記的情形。

法官檢視死者生前與許女在LINE中的對話,認為從買房與否、價金多寡與家具的裝潢等,都是死者在做決定;許女提出銀行帳戶內的交易明細,也無法判斷是許女支付房屋頭期款與簽約金;至於繳交水電費、社區管理費等,與誰是這間房子的所有權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基院判決指出,法院無法從許女提供的相關資料,推論許女是這間房子的真正所有權人,加上許女提不出與男友簽立借名登記的契約,認為許女舉證不足,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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