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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顧女伴不要…搭小黃手伸內衣「揉胸部」消防秘書室人員急賠50萬換免囚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曾在台南市府消防局秘書任職的消防員,去年跟女性友人聚餐,共乘計程車時對女方強制猥褻得逞;事後挨告,以50萬元達成和解,獲判緩刑2年。(示意圖/PIXABAY)
曾在台南市府消防局秘書任職的消防員,去年跟女性友人聚餐,共乘計程車時對女方強制猥褻得逞;事後挨告,以50萬元達成和解,獲判緩刑2年。(示意圖/PIXABAY)

台南呂姓男子在市府消防局秘書是任職,去年跟女性友人聚餐,搭乘計程車返家途中,不顧女方反抗竟趁機伸手進對方衣服、內衣內搓揉胸部強制猥褻得逞;事後挨告,以50萬元達成和解,有實質補償過錯,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處7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因案涉損官箴,也函送懲戒法院審理。

判決指出,呂男2024年10月9日跟女性友人小花(化名)相約聚餐,當晚搭一輛計程車回家,途中,不顧她反抗男方竟趁機把手伸到對方衣服、內衣內觸碰、搓揉胸部強制猥褻得逞。

事後小花報警提告,呂男矢口否認有犯行,還辯稱,一起搭上計程車,之後的事情就不記得了,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但說詞未獲採信,遭檢方依法起訴。

審理時,呂男改口認罪,自陳大專畢業、離婚、子女已成年、在消防局擔任公職,也跟小花以50萬元達成和解,有實質補償過錯。

法官考量,呂男無前科,達成調解,已知悔悟,且因案涉損官箴,由懲戒法院審理中,有懲戒法院函送公務員懲戒案件,也可能影響個人職業生涯,經此等程序,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審理後,將他犯強制猥褻罪,處7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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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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