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社區主委「貪汙、擺爛」該怎辦?郭紀子:耐心溝通、觸法快告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郭紀子表示,管委會若擺爛通常不建議提告,但如果是貪汙,務必收齊證據,速戰速決。(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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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主委「貪汙、擺爛」該怎辦?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表示,「一般碰上貪汙、擺爛的主委,貪汙是犯法,就是要提告,以端正社區風氣;擺爛不做事,通常第一步不建議提告,多溝通為好」。

郭紀子表示,社區主委通常是區分所有權人共同選出,協調管委會服務社區,負責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換句話說,就是無給職服務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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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主委或其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下,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嚴重影響住戶權益者,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者,可以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之規定,處新臺幣1千~5千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倘若造成嚴重損害,則可向法院訴求,向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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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紀子也特別提醒,「以擺爛來說,其實我通常不鼓勵打官司,畢竟主委屬於無給職,可選擇多溝通、多協調,並在合情理範圍內,要求管委會履行責任,並提供透明及有效服務,若真的不行,則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組管委會。」

另外,其實社區好壞,不僅僅是管委會責任,社區成員人人有責,才有辦法將社區維繫至盡善盡美。

不過,他也指出,如果是管委會涉及到貪污謀私,法律層面上,就已經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了,而是可能已觸犯刑案背信罪或民事侵權行為,建議蒐集證據後,讓區分所有權人皆知曉此事,依法提告,提告要注意時效,不要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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