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售屋所得屬舊制者 應併入綜所稅申報

文/台中房市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於2016年1月1日起出售屬2014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土地,或是2016年1月1日起取得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辦理申報(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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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翻攝自台中房市通)

如個人出售房屋非屬新制課稅範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稅(舊制),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若未核實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將另處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民眾出售房屋時應判斷各自情形屬於新制或是舊制,並依照相關規定如實申報。納稅義務人若有未依法申報情況,除須補稅外還將會有罰鍰處分;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延伸閱讀//「法定空地」可免徵地價稅 財政部頒解釋令延伸閱讀//換屋節稅小撇步! 自住用地善用重購退稅【本文獲得 「 住展房屋網」授權刊登】 圖片來源:piqsels 若分享內容有侵害您的圖片版權,請來信留言告知,我們會及時加上版權信息,若是您反對使用,本著對版權人尊重的原則,會儘速移除相關內容。聯絡信箱:service@warn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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