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動娶探監女友!她染毒落跑未顧家 重刑男提離婚「逾期」吞敗
2026/08/17 1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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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一名因毒品案遭判刑20年的于姓男子,獄中與王姓女友登記結婚並託付照顧家人,未料妻子也因涉毒入獄且未履行家庭責任,于男心寒訴請離婚。一審法院原判准離婚,但案經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後指出,依民法規定,因配偶遭判刑請求離婚,須於情事發生後5年內提出,由於于男請求已逾法定時效,最終逆轉改判不准離婚,全案仍可上訴。這起因毒品引發的婚姻糾紛,凸顯法律時效規範在個案訴訟中的關鍵影響,也再次提醒大眾毒品不僅摧毀個人前途,更嚴重影響家庭關係與法律權益。

屏東于姓男子因毒品案重判20年的,服刑期間因王姓女友頻繁探監大受感動而在獄中完婚,盼妻子代為照料老母與幼子;不料王女不僅染毒被判刑7年8月,更因通緝在外逃亡未盡家庭責任,于男心寒訴請離婚,一審屏東地院雖判准,但王女不服,經上訴至高雄高分院後,法官認定于男請求權已逾法定5年期限,逆轉改判不准離婚。
判決指出,于男於2014年因毒品案件入監服刑,預計刑期至123年屆滿。服刑期間王姓女友經常前往探視,于男在感動之餘,於105年間與王女在獄中登記結婚,並託付對方照顧家中老母與未成年子女。然而,王女隨後也因涉毒遭判刑7年8月並受戒治處分,最終於2022年入監,兩人皆在獄中服刑,無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
于男主張,王女自2015年間即遭通緝在外未歸,不僅未分擔家計,生活及吸毒開銷甚至向婆婆索討,完全未履行照料家人的承諾,雙方婚姻已名存實亡且破綻重大,因此依法訴請判決離婚,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同雙方婚姻難以維持,判准離婚。
不過,王女不服提起上訴,案經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後指出,依《民法》相關規定,因配偶被處徒刑請求離婚者,自知悉後逾1年或情事發生後逾5年即不得請求,法官審酌王女判刑情事發生已超過法定5年期限,男方依法不得再以此為由訴請離婚,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判于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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