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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友芯控「瓦城」侵害肖像權 求償157萬獲賠9萬元確定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擁15年模特兒資歷轉戰演藝圈,曾參與電視劇「拜金女王」演出的藝人馬友芯(後改藝名馬宥漩),2月初不滿知名「瓦城泰式料理」持續使用她於5年前拍攝的廣告照,並在中、台兩地宣傳,對瓦城提告求償共157萬餘元。原本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馬友芯敗訴,瓦城免賠,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4日改判馬友芯勝訴,獲賠9萬元,全案確定。

馬友芯轉戰演藝圈前擔任模特兒工作。(圖/翻攝自馬宥漩臉書)

▲馬友芯轉戰演藝圈前擔任模特兒工作。(圖/翻攝自馬宥漩臉書)

根據判決,馬友芯主張,瓦城於2012年間,委由風暴國際公司拍攝平面廣告,風暴公司因此安排旗下5名模特兒參與,包括馬友芯。之後馬友芯和風暴公司的經紀約於2013年5月26日期滿失效,最遲於2014年2月28日,風暴公司即無權代理、授權他人使用含有她的肖像之任何廣告製作物。

但瓦城未取得她的同意,繼續使用當年拍攝的廣告照片,懸掛在全台灣65家分店、中國上海3家分店,以及中國蘇州2家分店,明顯侵害肖像權,且受有不法利益,因此訴請返還相當於代言酬金的不當得利107萬1000元,並求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

一審時,瓦城委任律師表示,2014年間照片授權期限快到時,曾向風暴公司商討展延使用期限,風暴公司口頭承諾無限期使用。直到2019年接到馬友芯反應後,便立即停用其肖像照,並無侵害。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更審皆判馬友芯敗訴,馬友芯不服,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高院認為,馬友芯允諾供瓦城使用的照片,自2012年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但瓦城繼續使用,而獲有利益,已逾越同意範圍,侵害馬友芯的肖像權財產利益歸屬。

且瓦城欠缺保有利益的正當性,馬友芯請求瓦城償還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止6年間,使用其肖像所應支付的客觀交易價,實屬有據,應予准許。

不過考量原本雙方談定的2年授權費用1萬5000元,加上未經同意使用6年,認為馬友芯得請求的金額以9萬元為合理。

精神賠償部分,法官認為,瓦城本於和風暴公司間的廣告代言契約使用該些肖像照,有取得風暴公司同意,但與馬友芯有契約約定的是風暴公司,瓦城應該不知道其經紀約到期一事,難認有侵害肖像權的故意或過失,且該廣告內容並無揭露馬友芯隱私、醜化形象使得名譽受損等情,不致使馬友芯有精神上痛苦,因此50萬賠償金部分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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