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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蛋法」通過!業者須公布遊戲中獎% 違者最高罰50萬

生活中心/曾稚婷報導

今日消保處發布新聞稿表示審議通過「轉蛋法」,若業者不符規定最高可罰50萬。(示意圖/資料照)

▲今日消保處發布新聞稿表示審議通過「轉蛋法」,若業者不符規定最高可罰50萬。(示意圖/資料照)

去年知名實況主丁特以親身經歷,公開某電玩遊戲中的遊戲道具製作機率疑似與遊戲公司公布之機率不符。引起許多玩家和立委共同連署推動「轉蛋法」,保障玩家的消費權益,也約束業者秉持誠信原則營造友善的遊戲環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1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審議通過「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增訂揭露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相關規範。呼籲業者如果不符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修正重點如下:

一、要求遊戲業者應揭露中獎機率:
增訂業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

二、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
遊戲內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另完成活動設定條件始能獲得獎項的機率。

三、明定中獎機率應揭露的範圍:
只要涉及付費購買,不論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形式如何轉換、轉換次數,皆應公布中獎機率:

(一)直接:消費者付費後直接取得者。例如: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A(虛擬商品),業者應揭露香水A的中獎機率。

(二)間接:消費者付費後間接取得者。例如: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A,再用3瓶香水A合成1瓶香水B,業者亦應揭露合成香水B的機率。

(三)部分: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動之參與需要付費,有部分費用必須由消費者支出。例如:拿鑰匙開寶箱,道具寶箱可透過打怪免費取得,惟活動鑰匙必須消費者花錢買,則寶箱取得之商品亦應揭露機率。

(四)全部: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動之參與需要付費,消費者必須負擔全部費用。例如:拿鑰匙開寶箱,活動鑰匙及道具寶箱皆要花錢才能取得,寶箱取得之商品自應揭露機率。

四、明定中獎機率揭露的方式:
機率應以「數字百分比(%)」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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