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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恐遭重判!大法庭認定 民代收錢「喬事情」就是貪汙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林益世更一審獲判4年10月徒刑,大法庭認定出爐,全案恐發回重審面臨重判。(圖/資料畫面)

▲林益世更一審獲判4年10月徒刑,大法庭認定出爐,全案恐發回重審面臨重判。(圖/資料畫面)

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款,助取得轉爐石合約,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高等法院更一審將林益世判處4年10月有期徒刑,案件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中。最高法院針對「實質影響力」法律見解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大法庭2日宣示裁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行為。意即,林益世恐怕面臨重判。

大法庭裁定,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性質,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聯,該當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行為」。

另依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該當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

大法庭裁定出爐後,最高法院將於3日針對林益世案依見解進行判決,外界認為林益世恐將面臨遭重判命運。而現仍在高等法院二審審理中的立委收賄案,多名立委被控收賄,推動有利太平洋建設前董事長李恒隆奪回SOGO經營權之修法部分,恐也將受到此次大法庭見解影響。

大法庭進一步說明,如果民意代表是在議場內,利用職權為關說、請託或施壓,固然屬於貪汙治罪條例規範,收受賄賂罪的職務上之行為,但如果是在議場外,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性質,例如開會前的拜會、要求相關人道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承辦人、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

甚至對於其他具有同一權限民意代表勸誘、請託或施壓,使其連署、代為提案、代為質詢等,該些與其職務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又具公務場所,也都屬於貪汙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的「職務上之行為」。

若民代的行為形式上不具有公務活動性質,但其行為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仍會構成貪汙治罪條例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的「違背法律」。

意即,民代如果明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仍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的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縱使行為不具有公務活動性質,不符合職務收賄罪構成要件,仍會觸犯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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