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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公務員索賄廠商「吃紅」貪汙379萬 辯經濟壓力大遭撤職停用2年

社會中心/潘靚緯報導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一名張姓技士,向廠商索賄長達2年遭判刑,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圖/資料照)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一名張姓技士,向廠商索賄長達2年遭判刑,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圖/資料照)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一名張姓技士,2018年到2020年間承辦鎮公所發包的工程,公然向得標廠商索賄「我會讓你順利領款,但你要讓我吃紅」,廠商擔心請款遭到刁難,陸續給付379萬餘元,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23年7月間依貪污罪判他5年8月徒刑,懲戒法院一審痛批他嚴重敗壞風紀,判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二審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南投地檢署接獲張姓技士索賄舉報,指揮調查局台中市調處偵辦,依貪污罪起訴張姓技士,一審南投地院判刑6年3月,張員承認犯罪,繳回犯罪所得,二審台中高分院改判5年8月,南投縣政府再把張員移付懲戒。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張姓技士辯稱,因不堪家庭經濟壓力的沈重負擔,才鋌而走險向廠商要求吃紅,希望法官考量他還有2名幼子要撫養,並未因收賄而違背職務,且在職期間奉公守法、盡忠職守、坦承罪行、具有悔意、繳回犯罪所得等因素,從輕懲戒。

懲戒法院一審指出,張姓技士無法抗拒金錢誘惑,數度向工程廠商要求、期約並收受賄賂,期間長達2年、多達4案,贓款金額分別多達108萬3059元、93萬1109元、13萬8150元及163萬9716元,合計達379萬2034元,情節非輕,惟考量他自白坦承違失,自動繳回賄款,判處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

張員不服,2023年提出上訴,但懲戒法院二審時發現,張員雖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超過20日也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不符程式要件,日前逕行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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