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新竹縣4兄弟分家產,其中兩兄弟因土地上建物鬧翻。(示意圖/unsplash)新竹彭姓老翁生前分家產,將祖產分為4等分,用抽籤的方式分給4名兒子,其中祖厝土地由阿力(化名)抽中,么弟阿文(化名)在父親同意下,在該筆土地上蓋鐵皮屋居住,這一住就是27年。在父母相繼過世後,阿力因急需用錢打算變賣土地換現,於是要求阿文拆屋還地,新竹地院審理後,判么弟不但要拆屋還地,還要每個月支付佔用補償金,不得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彭家四兄弟在1992年間由父親安排抽籤分產,位於新竹縣竹東鎮、面積約2342平方公尺的建地與一棟2層樓老宅由阿力抽中。彭父當時為避開土地增值稅,決定等日後繼承時再辦過戶,直至2005年父親過世後,阿力依抽籤結果完成繼承登記,成為土地所有人。
么弟阿文則是在1998年前後,經父親同意,自行出資在該地搭建鐵皮屋全家居住,但因鐵皮屋屬違建,沒有門牌號碼,只能沿用老宅門牌。當時阿力考量母親仍在世,不願讓媽媽看見兄弟鬧翻,因此都沒提出拆屋還地的要求,直到母親2020年過世後才提告。
新竹地院開庭時,阿文辯稱,父親生前希望兄弟們共同生活、互相照顧,,抽籤分產時已有「維持現況、不拆兄弟建物」的默契。他還堅稱抽籤是在1999、2000年間,當時鐵皮屋早已蓋好。
法官調查,確認抽籤分產的時間比阿文蓋屋時間早,因此不可能像阿文說的「維持現況、不拆兄弟建物」的約定;2001年兄弟簽署贈與同意書時,也未提及各自建屋的使用範圍。法官認為,么弟所稱默示約定毫無依據,難以採信。
查閱兄弟姊妹在另案分產訴訟的證述,認為抽籤其實發生於1992年,當時鐵皮屋尚未興建,不可能有保留約定;且2001年兄弟簽署贈與同意書時,也未提及各自建屋的使用範圍。法官認為,么弟所稱默示約定毫無依據,難以採信。
法官審酌,父親生前確曾同意么弟借地搭屋,屬「使用借貸」關係,阿力繼承土地後依法承接該契約地位,可依民法第472條終止使用。阿力現年已逾65歲,因年長、無法工作,需出售土地作為養老金,屬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終止借用合法有效。
法官認定,彭家長兄持有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00元,鐵皮屋屋齡近30年,結構簡陋且位於基地中央,確實影響整體利用。最終判決彭家么弟需拆屋還地,並自去年11月起每月支付2267元占用補償金。全案不得再上訴。